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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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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资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祖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北京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在中国北京市区签订了建立合资经营"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的合同,特制定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合营公司的名称为:北京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合营公司法定地址为:北京市第三条合营各方为:甲方: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乙方:英文名称:法定地址:英文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第四条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百夫条例规定。
2、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合营公司的宗旨;第七条合营公司经营范围:第八条合营公司生产规模:第九条合营公司由方负责外销%;合营公司负责销售%。外汇收支由合营公司自行平衡。第三章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合营公司注册资本:,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之间的差额由合营公司贷款解决。第十一条合营各方出资如下:甲方: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乙方:以出资,占注册资本的%。第十二条合营各方按合同规定的方式和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第十三条合营各方交付出资额后,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书.验资报告书主要内容是:
3、出资者名称,出资者内容,出资者日期,发给出资额证明书日期等.第十四条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但是,因投资总额和车产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需经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十五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需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第十六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合营地方同意,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地方转让的条件优惠。第十七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以它方式处置,需经合营各方一致同意,并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后,报原审批单位批
4、准,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董事会第十八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九条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表(如经营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入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决定建立分支机构:修改合营公司合同、章程: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停产、或与其它经济组织合并;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合营公司的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二十条董
5、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期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名由方委派。第二十二条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董事长应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在合营公司所在地召开,根据情况也可以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20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 第二十七条董事因
6、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第二十八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第三十条下列事项须经董事会一致通过:l、修改合营公司合同、章程;2、终止和解散合营公司;3、调整合营公司注册资本;.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本公司的股权。5、一方或数方将其在本公司的股权抵押给债权人。6、抵押合营公司资产;7、合
7、营公司的合并、分立和变更组织形式。第三十一条下列事宜须经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通过。1、决定合营公司每年经营方针、经营计划及发展计划:2、审查和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及年度会计报表;3、审查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年度经营报告;4、决定合营公司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5、决定合营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规章制度;6.决定合营公司的资金使用、贷款限额;7、任免正、副总经理及其他由总经理提出的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工资待遇。8、按中国有关规定制度制订合营公司职工的福利制度;9、决定合营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增加和撤销下属职能部门。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第三十二条合
8、营公司设总经理l人,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方推荐。正、副总经理均由董事会聘请。第三十三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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