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征信活动权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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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征信活动权利论文个人征信活动权利论文个人征信活动权利论文  据近日一些财经报纸的报道,在央行新近上报中编委的方案中,很可能有关于设立信用管理局的方案,业内人士开始担心新的管理框架将会带来信用资源的垄断,并对我国应该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的征信体制还是建立以市场为主导征信体制进行了激烈的讨论。然而,基于我国的情况,以政府为主导还是以市场为主导进行征信建设都有一定的理由支持,但是,无论将来采用何种征信体制,都必须以尊重消费者权利为首要原则。  现代社会是信息化社会,无论对于金融机构还是销售商来说,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都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市场经济的主体在利益的驱动下,必然有获娶利用、交流

2、这些信息的强大冲动,同时也必然伴随着各种各样的消费者被损害的问题,这些损害以侵犯个人隐私权和使个人信用利益得不到实现为最。  纵观各国的立法,其立法目的大都试图在保护个人隐私和使个人数据公正、合理流动之间进行平衡的。但个人的隐私权则是法律第一关注的,所以各国规范征信的法律也基本上都是隐私权利保护法和个人数据保护法为主体的。即通过规范消费者对个人数据的权利以及传播这些数据的限制来保护消费者在征信中可能面临的各种损害。如澳大利亚的1990年《隐私权法》,信用报告直接被准予适用,欧盟也是用“欧盟数据保护法”来保护征信数据开放后消费者隐私权的保护,德国在1990年修订的《联邦情报保护法

3、》也直接规定了法的目的是在个人情报处理中,保护人格权不受侵害。因此,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和促进征信的健康发展,法律必须给予消费者对自己信用资料的一定的控制权、支配权,才能保证消费者隐私的保护和信用报告的公正、合理、准确。考察各国法律,我认为法律至少应赋予消费者以下权利:  1、消费者的同意权。征信机构收集消费者的信用资料,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这种同意原则上必须是书面。消费者的同意表明了消费者与征信机构契约关系的形成,征信机构必须公正、合理地收集消费者的信用资料。征信机构收集、提供该信用资料的目的也必须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如果消费者不予同意,征信机构则要明确告知不予同意的后果。 

4、 2、消费者的知情权。消费者的知情权是对自己本人信用资料的知情权。即消费者有权了解征信机构收集、保有的信用资料的内容、性质、使用目的和利用者的姓名。当自己的就业、信用申请等被拒绝时,消费者也有权知悉被拒绝的理由以及作成信用报告的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另外,消费者也有权直接得到一份自己的信用报告及其副本。  3、信用资料开示请求权。信用资料的开示,是消费者知情权的一项强有力的保障。一般情况下,消费者想知道自己的信用资料被登录、利用情况,向征信机构的简单了解即可达到目的。然而信用资料的开示,则需遵循一定的程序,并由专业人员负责解释,征信机构也必须书面告知消费者的该项权利。  4

5、、再调查的请求权。当消费者对经开示的信息有异议或通过其他方式知悉的自己的信用资料有异议,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对该资料进行再调查,征信机构必须在一定的期间内完成调查工作,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5、错误的订正请求权。如果经再调查发现登录的信用资料不准确或不完整或错误,则必须进行修正或删除。但是如果经调查,征信机构有充足的理由认为该信用资料是正确的,或者该信用资料的提供者保证其正确性的前提下,征信机构有权再一次保留该信用资料。  当通过再调查发现信用资料有不正确的地方,但是又对其实际情况无法进行确认时,必须将其删除。另外,当双方对信用资料的正确性发生争议,征信机构又无充足理由证明

6、的情况下,必须对该信用资料进行封锁,不能予以提供。  6、提出异议的权利。经过一系列的再调查,如果消费者对再调查结果仍不满意,但根据消费者的利益或要求又必须出具信用报告的场合下,消费者有权提交一份异议书阐明争议的性质、内容,征信机构必须把该异议书附带在该信用报告中,在提供时一并提供。实践中,由于消费者的异议书过长,根据业务需要对其进行编辑时,征信机构必须提供训练有素的人员在消费者参与的情况下编辑。  另外,消费者还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向自己指定的任何信用资料使用者发出异议书,征信机构也有义务明确、清楚地告知消费者这一权利。  7、信用资料传播的控制权。除法律规定允许的场合,提供个人

7、信用资料必须得到本人同意,这种同意原则上应是书面的。法律规定的场合一般是出于信用交易、保险、雇佣等目的。  由于信用资料收集的目的就是为了合法地传播,因此消费者对自己的信用资料的传播受到的限制也较多。一般国家的法律都规定信用情报的记录或保管者不能将信用资料向本人以外的个人、团体或机关进行提供,但也规定了一些例外:如情报的提供是为防止对该个人或第三者的生命或健康产生重大危险的紧急时刻而必须进行提供的,但是获得该信用资料的个人、团体或者机关不能在该目的之外利用或提供。  8、消费者对信用资料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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