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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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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处置细则(试行)》的通知浙金融办〔2013〕1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各市金融办: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19号)的要求,经研究决定,现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处置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省金融办
2、 2013年2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监管处置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强化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违规处置,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1〕11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19号)等文件和其它政策法规,制
3、定本细则。 第二条遵循“依法依规、公正公开、风险核实、慎重处置”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按照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违规小额贷款公司给予相应的监管处置。 第三条各级金融办承担小额贷款公司日常监督管理职责并负责实施监管处置。小额贷款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违规并涉及其他管理部门职责范围的,移交相关部门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第二章风险监管处置措施 第四条本细则涉及的监管处置措施包括: (一)诫勉谈话。监管部门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情节轻重,对董事长或总经理进行诫勉谈话,提出
4、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的建议,对小额贷款公司下发风险预警提示单、警告单等。 (二)高管人员处置。各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建立对管理层的奖惩机制。根据高管人员违规行为的情节轻重,建议公司董事会实行降薪、降职、撤职处理或更换高级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监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取消任职资格,并实行行业禁入;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三)限制享受财政支持政策。根据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行为情节轻重,由监管部门会商财政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时限内不得享受或降低比例享受财政支持政策。对事后发现有严重违规的小额贷款公司,
5、可再追缴违规年度以来的历年财政补助资金。 (四)限制业务。一是限制除日常小额贷款外的一般业务及相关审核事项,包括需经管理部门审核的咨询业务、股权转让、增资扩股、设立服务网点或分支机构等事项,以及建议银行收回或降低对其贷款额度等。二是限制创新类业务,包括需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的向主要法人股东定向借款、同业调剂拆借资金、资产转让、定向发债,保险、租赁、基金等代理以及其他创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及暂停期限由监管部门酌情确定。 (五)暂停试点资格。对小额贷款公司出现重大风险的,当地政府报经省金融办核实定性后,暂停试点资
6、格或取消违规股东资格并通过股权转让、由其他优秀小额贷款公司托管、市场化兼并重组等方式及时处置风险。 (六)取消试点资格。对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且限期未整改的小额贷款公司,当地政府报经省金融办核实定性后,撤销试点资格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市场退出措施;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对其实施清算、破产;涉嫌违法行为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进行查处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违规经营行为及风险处置措施 第五条小额贷款公司在日常经营中,不得有以下关联交易等违规行为: (一)向股东直接发放贷款的; (二)向股东关联方
7、(指小额贷款公司自然人股东的直系亲属、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股东的母、子公司、股东、高管)发放贷款,且贷款余额合计超过资本金5%; (三)与有关联的担保公司、典当、拍卖、寄售行等发生业务往来; (四)公司高管及相关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参与民间借贷,或违反公司规定为客户提供担保等违规经营行为; (五)违规对外提供担保。 上述违规行为,可根据违规性质及风险程度,单处或并处诫勉谈话、高管人员处置、限制享受财政支持政策等处置措施。违规严重又未在指定期限内整改的,可暂停试点资格。 第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业务上不得有下
8、列违规行为: (一)未坚持“支农支小”原则,单户10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及种养殖业等纯农业贷款占比低于70%;2个月以上的经营性贷款占比低于70%; (二)未坚持“小额、分散”原则,拆分资金向同一客户或关联客户发放贷款;单户贷款余额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户均贷款金额、贷款集中度、行业集中度以及有效客户更新率未达到监管要求; (三)贷款资金流向泡沫产业、未按要求投向实体经济,向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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