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支付补偿费用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具有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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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支付补偿费用的竞业限制条款是否具有拘束力——东莞市OL溅射靶材有限公司与魏某刚等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东中法民五终字第1030号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 案情要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

2、务以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竞业限制补偿金为前提,用人单位在劳动者离任期间仍未支付约定的竞业禁止补偿金的,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对劳动者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者可以不遵守竞业限制约定。  基本案情OL公司系一家经营范围为产销镀膜溅射靶材料、金属材料、合金材料;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的有限责任公司。魏某刚于2010年4月26日进入OL公司工作,任职销售经理,双方于2010年12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0年12月1日至2012年11月31日。  2011年6月4日,OL公司与魏某刚签订《员工保密/禁业合同》并约定:1.

3、魏某刚在OL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两年后,不得在与OL公司生产、经营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类服务的其他企业或单位内担任任何职务;2.为了保证本合约的公正性及魏某刚离职后禁业的部分经济损失,OL公司同意支付魏某刚保密及禁业费每月200元;3.魏某刚如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应当一次性向OL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元;无论违约金给付与否,OL公司均有权不经预告立即解除与魏某刚的聘用关系。魏某刚确认该协议上的签名的真实性,但对该协议上的手写部分不确认,认为该手写部分在其签名时是空白的,对此魏某刚没有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证明。  2010

4、年12月20日斯帕尔公司成立,股东分别为上官正阳及魏某刚,其中魏某刚为公司监事,经营范围为金属靶材、非金属靶材、合金靶材的生产与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魏某刚主张其于2011年5月已向斯帕尔公司提出退股,并不再担任斯帕尔公司事,同年10月正式办理股权转让手续。OL公司主张一直支付魏某刚保密费,但魏某刚对此予以否认。对此,OL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了魏某刚2011年7月至11月、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的工资条及工资明细表,其中工资表均有魏某刚的签名确认,魏某刚对此签名也确认,但该工资表仅显示魏某刚的工资总

5、额;经查,该工资明细表没有魏某刚的签名确认,但显示OL公司每月支付魏某刚保密费200元。OL公司还表示,从魏某刚入职双方已经口头约定其有保密义务,OL公司发放保密费200元,只是在2011年6月4日补充签订一份书面的协议书,书面约束双方的权利义务。后OL公司因违约金等支付问题与魏某刚、斯帕尔公司发生劳动争议,遂诉至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厚街仲裁庭,诉请:魏某刚和斯帕尔公司连带支付OL公司违约金300000元。该庭于2012年5月24日受理了该申诉申请,并于2012年8月13日裁决:驳回OL公司的诉讼请求。OL公司不服

6、该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魏某刚及斯帕尔公司应否连带支付OL公司违约金300000元。对此,原审法院分析如下:  首先,关于OL公司与魏某刚签订的《员工保密/禁业合同》的效力问题,魏某刚对该协议上的手写部分不确认,认为该手写部分在其签名时是空白的,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原审法院依法认定该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协议的约定享有各自的权利及履行各自的义务。  魏某刚在任职OL公司销售经理期间担任经营范围重合的斯帕尔公司的股东及监事

7、而没有告知OL公司存在一定的过失,但事后魏某刚已积极将其股份转让给案外人,而且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魏某刚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前提是OL公司确实有支付魏某刚保密费,对此原审法院认为:OL公司提交的有魏某刚的签名确认工资条,只有工资总额,并没有显示工资明细,无法体现OL公司有无支付魏某刚保密费,故在魏某刚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对其也不予确认。而且,从OL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表显示,其从2010年12月就开始支付魏某刚保密费,与双方于2011年6月才支付保密费的约定存在明显的矛盾,故原审法院对OL公司提交

8、的工资明细表不予采纳。由于OL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履行支付魏某刚保密费的义务,故其现据此要求魏某刚(斯帕尔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不具备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法院依法判决:驳回OL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OL公司不服,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法院予以确认。二审另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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