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征收补偿款的法律保障现状

外嫁女征收补偿款的法律保障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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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节外嫁女征收补偿款的法律保障现状  农村“外嫁女”参加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是近些年来出现的新问题,对维护妇女合法权益问题,《宪法》、《妇女权益保护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均有相关条文进行规范,而各地法院在面对土地征收补偿案件过程中,也出台了相关的司法指导意见等。本章将从立法及司法两个层面进行解读。  一、立法保护层面  首先是《宪法》及各类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保护妇女的平等权。《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

2、女的权利和利益”。《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  其次、对于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收平等保护,各类法律法规均有明确规定。如《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条规定:“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

3、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中,也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

4、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200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办公厅所发布的《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中办厅字〔2001〕9号文)中规定“农村妇女无论是否婚嫁都应与相同条件的男性村民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和其他有关经济权益”。  上述《宪法》和法律及政策规定,均明确指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对于征地补偿没有明确规范,但是从立法原意及其表

5、述来看,平等保护农村妇女所享有的包括征收补偿受益权在内的一切土地权益,是毋庸置疑的。  针对各地的实际情况,不少省市均结合自身特点,制定了实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具体办法对妇女权益包括“外嫁女”的权益进行保障。其中对于“外嫁女”的土地权益有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如《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大会决议、村规民约和股份制章程中涉及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的规定,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

6、害其合法权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符合生育规定且户口与妇女在同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子女,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享有前款规定的各项权益”。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也有类似规定,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已

7、婚妇女户籍未迁移的,婚前所在地应当保留其户籍”。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在划分责任田、宅基地、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款、集体企业收益和享受其他福利待遇等方面,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后男方到女方家落户或者女方户口未迁出原籍的(含其家庭成员),享有与当地村民同等的权利”。  由上述地方性法规可以看出,各地政府对于“外嫁女”的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受益权,是明确予以保护的,而且基本是以户口以及是否履行集体成员义务作为判断标准。但是遗憾的是,上述法规均未对侵害“外嫁女”土地权益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从而导致法律法规无法

8、真正落实。  二、司法保护层面  面对立法上的缺失及实际案件的逐年增长,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各省高院,均出台了相应的指导意见。虽然起初对于是否受理都有不同的认识,但随着实践经验的增加以及国家政策的明确,对此类案件的也逐渐形成共识,首先是从不受理、有条件受理到全面受理,其次是指导规范的内容也愈加细则。  首先从最高院的各类复函中,均可以看出对于征地补偿款的性质,法院的认识也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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