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嫁女问题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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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防政法制函〔2011〕96号关于保护外嫁女在征地拆迁中合法权益的建议答复李佳潞代表:您好!感谢您对我市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外嫁女在拆迁征地中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的指定,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随着我市经济发展,农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第二、三产业的飞速发展,村民具有的分配宅基地、分配征地补偿款和分红等权利已经成为事关当事人重大利益的一个因素。但由于中国传统观念的影响、利益的驱动等原因,一些村对外嫁女的上述权利进行限制或者排除,从而产生了大量的外嫁女权益纠纷。正如你在建议中所指出的,征地拆迁补偿纠纷问题成了老百姓特别是外嫁女上访率较高群体。我们认为,目前存在

2、外嫁女权益被侵害的原因多种多样,比较复杂,但并非政府政策所致,问题主要出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于我国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因此,土地补偿费以及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人员安置补助费,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取,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内部失地农户的人口数作为分配依据进行分配,也就是说,这种分配权完全掌握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身。实践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也大多履行了法定程序,即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议。

3、但问题的关键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一些经过民主决议后形成的分配方案,确实违反了国家有关妇女权益保护的法律规定,使外嫁女权益受到侵害。因此,如何监督和纠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合法、不适当的民主决议,是解决外嫁女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的关键。我们认为,必须依法行政同时从三个方面逐步加以解决。一是进一步完善立法。国家应对《妇女权益保障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涉及农村妇女权益的全国性法律进行法律冲突和立法协调的研究,减少和避免法律法规相互矛盾和不协调的内容。二是要强化行政管理手段。今后政府在出台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时,可以考虑增加一些关于土地补偿

4、分配的原则和要求等条款,便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另外,要理清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关系,探索乡镇政府行使对村民委员会的监督权。尽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情”。但尊重村民自治并非不能监督、审查自治的内容,自治是有限度的,必须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行使自治权。乡镇政府与村民委员会的指导与被指导关系适用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务,而村民委员会形成的办法、措施、村规民约等是否存在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应当属于政府依法行政的范畴,乡镇政府应当履行行政管理权。三是要加强司法救济手段

5、。村委会具有社会管理与生产经营双重职能。作为村民的外嫁女与村委会在集体经济收益分配上体现的仅仅是生产经营职能——收益分配关系,这种关系完全符合民事关系的基本特征,即主体上的私人性、内容为私权利与私义务。村委会在争议中的角色是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一方当事人,它在其中体现的是主体的私人性。人民法院对此类纠纷应该以民事案件受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人民法院对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01]51号)也肯定了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纠纷应该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人民法院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依法审判,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此复二〇一一年十二

6、月二十一日签发人:毛小武承办提案工作人员姓名和联系电话:谢剑、13977036610抄送:市人大选举联络工委,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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