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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指引编辑:tgwyh
2、 2012-07-2710:2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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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浏览:7317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商业银行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开展客户资金托
6、管业务,适用本指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接受客户(以下统称“委托人”)的委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安全保管客户资金、办理资金清算、监督资金使用情况、披露资金保管及使用信息等职责,为客户保障资金专款专用、提高效率、防范风险、提升信用的资产托管业务。 第四条商业银行开办客户资金托管业务应当遵循“诚实履约、勤勉尽责、平等自愿、有偿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客户资金
7、 第五条本指引所称客户资金,是指委托人委托托管人托管的,在经济活动中用于专项用途的资金。 第六条客户资金包括以下类型: (一)融入资金:委托人通过直接或间接融资方式获取、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使用的资金; (二)偿还资金:委托人通过专门账户归集、用于偿还债务的资金; (三)交易资金:委托人在交易商品、服务、权益等的过程中按照交易合同等法律文件使用的资金; (四)担保资金:委托人在参与商事、投融资等活动的过程中使用的、用于担保委托人履行某项义务的资金; (五)专项资金:委托
8、人拨付或发放、委托专门机构管理、用于公用事业或其他专门用途的资金; (六)委托人需要商业银行托管的其他类型资金。 第三章委托人和托管人 第七条本指引所称的委托人,是为解决时间和空间上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高效率、防范风险,将经济活动中的专项用途资金交付商业银行托管的企事业法人、行政单位、社团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在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中,委托人可以有一方或多方,特殊情况下可以是同一法人的不同部门。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
9、设立并取得企业法人地位的商业银行,在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资格后,可以办理客户资金托管业务。 第九条在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中,托管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安全保管客户资金; (二)为客户资金设立托管账户,确保客户资金和托管人自有资产严格分离,保证客户资金的完整和独立; (三)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委托人或其授权人的指令,办理客户资金的清算及其他处置事宜;(四)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对客户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信息披露; (五)妥善保管客户资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等
10、相关资料; (六)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在客户资金托管业务中,托管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托管的客户资金与托管人自有资产混同; (二)托管的客户资金与托管的其他资产混同; (三)侵占、挪用托管的客户资金; (四)进行不正当竞争或垄断市场; (五)法律法规和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业务规范 第十一条托管人应与委托人签署客户资金托管协议(下简称“协议”),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
11、一)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三)托管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四)客户资金划拨的条件和方式; (五)客户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信息披露; (六)托管手续费及托管费支付方式; (七)协议期限和终止条件; (八)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第十二条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客户资金托管协议约定,为客户资金设立托管账户,用于保管所托管的客户资金,并为委托人提供清算等服务。托管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第十三条客户资金到达托管账
12、户后,托管人应向作为资金接收方的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通知资金到账信息或提供账务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四条托管人应根据委托人签发的划款指令或协议规定的条件支付客户资金,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客户资金。 托管人在收到划款指令后,应按照协议约定审核划款指令的要素和资金支付条件,审核通过后执行指令。托管人如发现划款指令违反协议约定,应不执行指令并按照协议约定向相关当事人报告。 第十五条托管人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协议约定,向委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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