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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目录[隐藏]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第三章 信息管理和风险预警第四章 附 则[编辑本段]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已经2006年12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55次主席会议修订通过,二○○七年七月三日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编辑本段]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防范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加强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的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
2、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和外国商业银行分行等。 第三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的; (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近亲属(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不按公允价
3、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前款所指企事业法人包括除商业银行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可根据上述4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第四条 本指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拆借、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 第五条 本指引所称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是指由于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多头授信、过度授信和不适当分配授信额度,或集团客户经营不善以及集团客户通过关联交易、资产重组等手段在内部关联方之间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或利润等情况,导
4、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收回由于授信产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或给商业银行带来其他损失的可能性。 第六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编辑本段]第二章 授信业务风险管理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的规定,结合自身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信贷管理信息系统的
5、状况,制定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其内容应包括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建设、风险管理与防范的具体措施、确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所依据的准则、对单一集团客户的授信限额标准、内部报告程序以及内部责任分配等。 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报银监会备案。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特点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各级行应指定部门负责全行集团客户授信活动的组织管理,负责组织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信息收集、信息服务和信息管理。 第九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由集团客户总部(或核心企业)所在地的分支机构或总行指
6、定机构为主管机构。主管机构应负责集团客户统一授信的限额设定和调整或提出相应方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执行,同时应负责集团客户经营管理信息的跟踪收集和风险预警通报等工作。 第十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实行客户经理制。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的主管机构,要指定专人负责集团客户授信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
7、十二条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本指引所指的超过风险承受能力是指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商业银行资本余额15%以上或商业银行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其他情况。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与资本余额的比例。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
8、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要诉讼情况等。 必要时,商业银行可要求集团客户聘请独立的具有公证效应的第三方出具资料真实性证明。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给集团客户授信时,应进行充分的资信尽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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