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南京市江宁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ID:10008722

大小:28.00 KB

页数:6页

时间:2018-05-20

南京市江宁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_第1页
南京市江宁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_第2页
南京市江宁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_第3页
南京市江宁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_第4页
南京市江宁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_第5页
资源描述:

《南京市江宁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南京市江宁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根据《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第260号令),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对象范围  (一)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雇工(以下简称"职工"),应当按规定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二)部、省属和外地驻宁企业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本区职工生育保险。  二、参保缴费  (三)符合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到本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四)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全部职工

2、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实际缴费工资总额高于全部工资总额的,以用人单位实际缴费工资总额的1%按月缴纳生育保险费;逾期未缴纳的,除责令其限期缴纳外,按日加收应缴额2‰的滞纳金。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所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六)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用于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基金由单位缴费、利息、滞纳金等组成。  三、保险待遇  (七)参保职工(含退休人员、女职工失业期间,下同)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符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

3、策规定;2、分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0个月。(八)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指怀孕后自建《孕产妇保健册》起到分娩前,下同)检查、分娩、生育并发症、计划生育手术(包括男职工本人)等发生的医疗费用和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生育津贴。  参保男职工配偶为无业人员的(以下简称"男职工配偶")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分娩、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参保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以《就业登记证》登记或办理失业待遇申请时核定的失业时间为准)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门诊产前检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及一次

4、性营养补助费。  参保女职工退休后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取出宫内节育器、流(引)产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范围,参照南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生育保险用药和医疗服务范围执行。  (十)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和标准的费用,按以下规定享受待遇。  1、门诊产前检查费用,按每例500元,由基金按规定限额支付。  2、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顺产2000元、助娩产2200元、剖宫产3500元的标准,由基金限额支付。  对以上超过限额、一定金额以下的部分,按照以下标准支付:顺产2001-2500元、助娩产2201-300

5、0元、剖宫产3501-4500元之间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10%,在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负担5%。  3、产前及产后4个月内因生育并发症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剖宫产3500元的标准限额支付。  4、早期妊娠(怀孕三个月及三个月以下)流产的医疗费用,按500元;中期妊娠(怀孕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引)产的医疗费用,按1600元;职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医疗费用按120元,输卵(精)管绝育及复通手术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按400元,由基金限额支付。  5、男职工配偶分娩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类别限额标准的50%支付,对予领取二

6、胎生育指标,主动退出生育计划的夫妇给予1000元奖励。  (十一)符合国家规定享受3个月及以上产假的女职工,1月1日至6月30日生育的,由基金按照本市上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7月1日至12月31日生育的,由基金按照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支付一次性营养补助费。 (十二)生育津贴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2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参保满10个月不足12个月的,以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前10个月本人平均缴费基数为标准),按照人口计生部门规定的产假天数支付。已享受过晚育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流(引)产津贴按早期妊娠流产20天、中期妊娠流(引)产

7、42天的标准支付。具体计算方法为:  生育津贴=上述本人月平均缴费基数×产假天数÷30。  用人单位发放的产假工资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标准补足。  (十三)女职工分娩或流(引)产后,在六个月内,由用人单位凭结婚证、独生子女证(或《批准再生育一个孩子生育证》)、婴儿出生证等原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逾期不报,视作放弃处理。  (十四)用人单位办理投保时,因职工劳动关系转移等原因造成生育保险关系中断在1个月之内的,可以在办理补缴中断的1个月生育保险费及滞纳金后,计算连续缴费月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欠费超过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