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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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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如何对利润分配进行纳税筹划在现代企业管理中,企业对采购、生产、营销过程的等一系列的管理和筹划,都是为了一个目标,那就是在避免风险的同时,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而企业利润的增加必然会带来企业税负的增加。一般来讲,企业实现的利润减去企业应上缴的所得税就是企业实现的净利润,这个利润也是企业可以自由支配的净利润。然而,企业对分这部分利润分配的方法的不同选择,往往会导致企业和投资者不同的税收负担。因此,如何对企业的利润分配进行合理筹划,减轻企业和投资的负担,成为企业和投资者关心的话题。一、经营所得尽可能向资本利得转化对个人投资者而言,一般情况下,资
2、本利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如买卖股票所得、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东所得等;经营所得则应按规定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股份公司可以采取不直接分配股息,而使股票增值,从而避免投资者(股东)分回的利润(股息、红利)补缴所得税。而股份制企业可以把税后利润的大部分作为公司的追加投资,使公司的资产总额增加,在不增发股票的前提下属公司的股票价值,为投资者带来更多的好处。对于法人股东来讲,由于没有从股份公司回股息,不存在对分回的股息按投资方向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方向的部分补税;对于个人股东来讲,由于没有从股份公司回股息,不需要交纳股息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其股息部分可以从股票
3、价格的上涨得到补偿;对于股份公司本身,也可以取得再投资部分的优惠待遇,壮大自身的实力。二、合理推迟获利年度在同样的会计年度之内,如果企业前方后盈,可以利用以后年度的盈利弥补,而如果前盈后亏,就上能用亏损以后的年度利润弥补。《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在经营期十年以上的,自开始获利的年度起,所得税实利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不是十年的,应当补交已免征、减的企业所得税。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逐
4、年结转弥补以弥补后有利润税年度为开始获利年度。例1:一家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A,1999年企业亏损额为-1500万元,2000年实现盈利1000万元,2001年企业亏损额为1000万元,2002年度实现盈利1000万元,2003年实现利润为1300万元。问该企业的获利年度为哪一年?该企业1999年亏损-1500万元,2001年由于实现利润1000万元,弥补1999年亏损-1500万元,仍然亏损-500万元,不能交纳所得税,2001年又实亏损-1000万元,合计亏损为-1500万,仍然不能交纳所得税,2002年虽然实现盈利1200万元,但由于20
5、01年以前亏损总额为-1500万元,弥补亏损后还有300万元的亏损,仍然不能交纳企业所得税,2003年该企业实现盈利1300万元,那么,2003年度该企业实现盈利1300-300=1000(万元),2003年度才是该企业的获利年度。由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两个方面的启示:一是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在企业经营初期形成亏损,推退开始获利年度,使“免减三”开始计时的时间尽可能滞后,从而减轻税免;二是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设立时,尽可能申报其经营期十年以上,以取得减免税优惠。即使将来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再补交税款,也比较划算。这也是计多生产
6、性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交税少而又少的主要原因之一。例2: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内有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其所得税率为15%,且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免税,第二、三年减半征税。现该企业已投产七年,第一年利润为零,第二、三、四、五、六、七年分别实现利润15万元、20万元、24万元、28万元、33万元、42万。企业累计已交所得税款=15×15%÷2+20×15%÷2+24×15%+28×15%+33×15%+42×15%=21.675(万元)如果该企业不享有减免税优惠,则其累计应纳额是:10×15%+15×15%+20×15%+24×15%+28×15%
7、+33×15%+42×15%=25.8(万元)该企业共获得减免税25.8-21.675=4.125(万元)三、充分利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所得税政策《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年度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是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纳税人前五年内发生的亏损,在用本年度的所得弥补时,并不影响企业本年度的合计利润,因为弥补亏损在合计上并不作专门的账务处理,当本年度实现的税后净利润转入“利润分配”账户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自然得到弥补。具体方法是:①利用税法允许的资产
8、计价和摊销方法的选择权,以及费用列支和标的选择权,多列税前扣除项目和扣除金额,在用税前利润弥补亏损的五年期限到期前,继续造成企业亏损,从而延长税前利润补充这一优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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