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承揽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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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为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我国法律上雇佣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劳动关系是雇佣的特别情形(一是劳动契约的受雇人与雇佣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二是劳动者系提供其职业上之劳动力。)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有:《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的司法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无过错归责原则)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

2、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何为承揽关系?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

3、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规定有: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雇佣与承揽的关系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作者:何波纲何丹  发布时间:2010-11-0309:16:47一、案情    被告宋福良、朱运娥因新建房屋,需迁移新建房屋地基上的水泥线路杆和光缆,遂向产权所有人被告汝城线路局口头申请要求迁移线路,并征得了汝城线路局的同意。由于线路局的人员少(全局仅4人),没有专业的施

4、工队,在未向被告宋福良、朱运娥收取迁移所需费用的情况下,告知被告宋福良、朱运娥自行承担费用,请有技术的人员自行迁移,并告知操作规程:“先下线再移杆”。期间,原告王耀庭与被告王琪泰等人在此地正为供电部门从事供电线路建设,被告宋福良、朱运娥遂与被告王琪泰联系,以1000元包干将迁移通信线路的业务交由王琪泰施工,被告王琪泰将此事告知了一起做事的原告王耀庭等人。2008年12月3日汝城线路局工作人员朱铁钢与另一工作人员来到施工现场指导,被告宋福良便电话通知被告王琪泰,被告王琪泰与原告王耀庭及王久明、王文辉、朱进德等人来到施工现场,由汝城线路局工作人员确定了新线路杆位置和线路走向,王琪泰指

5、挥原告王耀庭与王久明先在新线路杆位置挖坑。中饭时,由于线路局工作人员要离开,宋福良又催促王琪泰进行施工,原告王耀庭与王久明、朱进德、王文辉先到旧线路杆处,线路局工作人员朱铁钢对被告交待了拆迁光缆的操作规程,被告宋福良未向原告王耀庭等进行说明,只要求他们注意安全。原告王耀庭等人先将旧线路杆下端的泥土进行挖掘,挖了近30公分时,汝城线路局的工作人员与被告宋福良便离开了,由原告王耀庭等继续挖掘。原告王耀庭将水泥线路杆靠公路一侧的泥土全部掏空,然后爬上水泥线路解除光缆的包裹,由于水泥线路杆下端一侧已掏空,周围护绳未加固,水泥线路杆松动倒塌。原告王耀庭从水泥线路杆上摔下,造成右髋臼粉碎性骨

6、折并中央型脱位,右桡骨中段粉碎性骨折,右前臂缺血性肌挛缩,右前臂骨筋膜综合症,左顶部头皮血肿,全身多处皮肤软组织挫裂伤,住院治疗33天,花费医疗费用52723.65元,经医学鉴定,其伤情构成五级伤残,事后原告王耀庭取内固定住院5天,花费医疗费用5322.91元。被告宋福良仅支付了3000元。另查明原告王耀庭生有一女王子丹,2008年5月10日生。故原告王耀庭、王子丹请求判令被告宋福良、朱运娥、被告汝城线路局共同赔偿医疗费用58046.56元、误工费14022元、护理费1624.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70元、营养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5415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9881.13元

7、、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交通费1398元、法医鉴定费600元,合计186292.19元。二、裁判    主审法官认为:被告宋福良、朱运娥因建房所需向被告汝城线路局申请迁移通信线路,并征得线路产权人汝城线路局的同意,在汝城线路局的授权下,将线路迁移工程以1000元的价格承包给被告王琪泰施工。被告宋福良、朱运娥与被告王琪泰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王耀庭与被告王琪泰共同劳动、平均分配劳动报酬,两者之间形成合伙关系。被告宋福良、朱运娥将迁移通令线路的工程承包给不具备专业资质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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