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信息交流通报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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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县出生人口信息交流通报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省人口计生委统一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按照“分工协作、部门负责、运转协调、管理规范、高效便捷、信息共享”的原则,建立信息登记、通报、核查、反馈等制度。第三条本规范适用于卫生、公安、民政和计生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第二章管理职责一、卫生部门(一)出生信息上报第四条及时通报。定点分娩医疗单位在产妇住院分娩时,妇产科应认真核查并查验搀扶及配偶的身份证件,依据《河南省出生医学登记表》(分娩记录)的内容要求,记录本人及配偶的姓名、户籍地、现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第五条5核查证件。产妇入院后,如果不能提供身份证件的,院方

2、应及时与辖区计生办联系,并记录电话联系情况。计生办调查时,医院有关人员应配合;乡(镇)计生办要记录医院电话通报内容,在2小时内到医院,了解产妇的详细信息,对了解的信息进一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及时通知接生医院。第六条规范填写。信息填写人员要严格按照《河南省出生医学登记表》相关内容,如实填写上报,夫妻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夫妻双方至少一方必须有)、户籍地、现居住地、联系方式、出生时间、性别、孕产次、分娩方式等,做到住院病历、出生医学登记表信息完全一致。(二)计划生育手术信息上报第七条及时上报。上报在本医疗单位落实的人流(包括药流)、引产、上环、取环、皮埋、取皮埋、男女结扎

3、、男女扎复通等信息。施术单位术前要查验手术者的身份证件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记录手术者及配偶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地、现住址等信息,填写全县统一格式的《计划生育手术登记薄》,并在48小时内将手术信息通报县计生委技术股。通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双方户籍地、双方姓名、女方身份证、手术类型、手术日期、手术医生姓名等信息。第八条核查证件。对于不提供身份5证件和计划生育部门证明的(18周岁以下可以不提供计划生育证明),施术单位不得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对于18周岁以下未婚女青年,人流、引产信息可以不登记、不上报。(三)B超实名登记第九条所有现用B超单位应如实上报B超信息,上报内容:

4、B超编号、型号、主要技术指标、厂商、购置时间、使用医生、单位负责人及单位联系电话等信息。二、公安部门第十条县计生委每月5日前向公安部门索取规定项目的出生入户、人口迁移等信息。第十一条出生入户信息项目要齐全,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出生证明编码、乡镇村属、户主姓名、与户主关系、申报人姓名、受理人姓名、受理时间等栏目不能缺漏。三、民政部门第十二条县计生委每月5日前乡民政部门索取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信息。四、计生部门(一)审核通报信息第十三条卫生部门信息卫生部门通报的出生、计划生育手术、查孕等信息,计生办应在48小时内进行审核,主要通过夫妻双方姓名、身份证号码、户籍

5、地、现住地、联系方式等信息,多渠道5进行核实,并如实选择审核结果。第十四条公安部门信息公安部门通报的出生入户、迁移信息要在通报后一周内审核完毕。(1)出生入户审核的项目主要有:政策内本地上报、政策外本地上报、政策内外地上报(要注明上报的具体地点)、政策外外地上报(要注明上报的具体地点)、未上报(因为父母超龄虎其他原因没有上报或不需要上报的)、查无此人(单户会因信息不详无法查找到父母信息、不能确定的)、其他(上面六项之外的),通过审核项目了解公安入户出生的计划生育上报情况;(2)人口迁移审核的项目主要有:已出具计生证明、未出具计生证明两项,主要了解人口迁移时当地计生办是

6、否掌握情况;对于超龄或不在计划生育管理范围的,没有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第十五条民政部门信息民政通报的信息主要是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信息,乡镇计生办应在信息通报后一周内审核完毕。(1)婚姻登记信息审核5可以由男方户籍地或女方户籍地进行审核,审核的项目有:按照计划生育管理单位划分为男方户籍地管理、女方户籍地、其他地方管理、未管理、超龄人员共五种情况,通过审核结果了解婚姻登记对象计划生育管理情况。(2)抱养信息审核的项目主要有:本地已上报、外地已上报、未上报。(二)部门协调配合第十六条为了能更好的实现部门间信息交流、更有效地利用各部门通报的信息,计生部门颖做好与相关部门间的协

7、调和配合工作,主要是对出生拒绝提供身份证件的进行联合调查,与公安、民政部门协调获取出生入户、人口迁移、婚姻登记、收养登记的信息,同时要做好相关的文字录入;计生部门及时向公安、卫生、民政等部门提供其需要的人口信息。第三章第十七条本规范有范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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