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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三)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三) 三、重复保险的分摊 (一)分摊原则(PrincipleofContribution)根据中国《保险法》第41条第2款及《海商法》第225条的规定,分摊原则是指在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重复订立保险合同的情况下,该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时,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得超过保险标的的受损价值或保险价值。 根据分摊原则,被保险人不得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保险人也负有对损失进行分摊的义务。 中国《海商法》第225条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被保险
2、人可以向任何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任何一个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的,有权向未按照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赔偿金额的保险人追偿。当然,被保险人向任何一个保险人请求赔偿的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人单独应负的赔偿责任限额。 在英国海上保险中,依《海上保险法》第32条第2款的规定,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超额保险的,被保险人拥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1)除保险单另有规定外,被保险人可以以其认为合适的顺序,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但所获得的金额不得超过法律所允许的赔偿额;(2)被保险人据以索赔的保险单是定值保险单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其依据其他保险单获得的赔偿金额从
3、约定的保险价值中扣除,但无需考虑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3)被保险人据以索赔的保险单是不定值保险单时,被保险人必须将其依据其他保险单获得的赔偿金额从全部可保价值中扣除;(4)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超过法律所允许的赔偿额时,被保险人即被视为根据各保险人相互分摊的权利,为保险人托管此金额。 (二)分摊的方式 依据各国法律,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保险人有义务对损失进行分摊。 按照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80条的规定,保险人应按以下原则分摊损失:(1)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超额保险的,各保险人相互之间有义务以根据其合同应当负责的数额的比例分摊损失;(2)一个保险
4、人的赔付额超过其应摊比例的损失时,可以保留向其他保险人请求分摊的诉权,并且有权如同已经支付超过其债务比例的保证人那样,获得相同的救济。 根据各国保险实务的做法,保险人分摊损失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 1.比例责任(ProRataLiability)分摊 这种分摊方式是指将各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相加作为分母,以各保险人承保的保险金额作为分子,得出各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该比例分摊损失金额。各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或实际损失额。这一分摊方式,对重复保险的三种情况都适用。 例如,某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为100万英镑,投保人分别向保险人A投保
5、60万英镑,向保险人B投保40万英镑,向保险人C投保20万英镑。保险事故发生后,该标的的实际损失为60万英镑,则: 保险人A应赔偿的金额为: 60/(60+40+20)×60=30(万英镑) 保险人B应赔偿的金额为: 40/(60+40+20)×60=20(万英镑) 保险人C应赔偿的金额为: 20/(60+40+20)×60=10(万英镑) 比例责任方式对保险人比较公平合理。因为保险人是按照保险金额来收取保险费的,以保险金额的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能使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对等,同时可以防止被保险人获得额外利益。但这种方式对被保险人不太有利。因为,各保
6、险人承担各自的赔偿责任,没有连带关系,被保险人须向各保险人分别索赔。在此期间,若有某一保险人偿付能力发生困难,被保险人则可能得不到所有的保险赔偿。对此,有些国家如瑞士、意大利等,为使这一方式更有利于被保险人,对该方式进行了修改,即若其中某一保险人不能赔付,应由其分担的赔偿责任,转由其他保险人按上述比例分摊。 值得指出的是,中国《保险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比例责任分摊方式,仅适用于保险合同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换言之,当保险合同对重复保险的赔偿(分摊)方式另有特别约定时,应当依合同约定的方式赔偿(分摊)。而中国《海商法》第225条确定的方式只能是比例责任方式。
7、因此在海上保险合同中不得约定采取其他方式,如有此类约定,该约定无效。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