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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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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适用规则 (广东省物价局2012年8月3日以粤价〔2012〕176号发布 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省价格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全省价格主管部门查处的价格违法案件(含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案
2、件,下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价格主管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价格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四条 价格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以及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遵循法定程序,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违法行为发生地的
3、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六条 实施价格行政处罚,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因素等,区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处罚: (一)法律规定不予处罚的主体;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其他应当不予处罚的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
4、一的,减轻处罚: (一)法律规定减轻处罚的主体;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价格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应当减轻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 (一)无主观故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属于管理疏漏造成违法行为,且当事人积极接受检查,认真整改的; (三)从轻处罚能达到教育作用的; (四)其他应当从轻处罚的情形。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
5、)经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伪造、涂改或者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四)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六)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不予处罚情形也没有减轻、从轻或者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适用一般处罚。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情节的,应综合考虑各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并处罚款;对
6、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并处罚款。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可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最低不得低于罚款最低限额的10%;对于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在规定处罚幅度内并处罚款。 第十四条 罚款幅度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规定为一定数额的倍数的,从轻处罚应当不高于最高罚款倍数金额的30%,一般处罚在规定最高罚款倍数金额的30%-70%,从重处罚应当不低于规定最高罚款倍数金额的70%; (二)罚款规定为最低限额以上和最高限额以下固定金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不高于规定最高限
7、额的30%且不低于规定的最低限额,一般处罚在规定最高限额的30%-70%,从重处罚应当不低于规定最高限额的70%; (三)罚款规定为最高限额以下固定金额的,从轻处罚应当不高于规定最高限额的30%,一般处罚在规定最高限额的30%-70%,从重处罚应当不低于规定最高限额的70%。 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情节较重等具体情形的罚款幅度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具体可参照《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价格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执行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价格主管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中说明理由。 第十七
8、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价格违法案件,应当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具体案件审理工作依照《广东省各级价格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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