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权平等与身份限制——再审视“公众人物”的人格权的论文

私权平等与身份限制——再审视“公众人物”的人格权的论文

ID:9771550

大小:56.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05-08

私权平等与身份限制——再审视“公众人物”的人格权的论文_第1页
私权平等与身份限制——再审视“公众人物”的人格权的论文_第2页
私权平等与身份限制——再审视“公众人物”的人格权的论文_第3页
私权平等与身份限制——再审视“公众人物”的人格权的论文_第4页
私权平等与身份限制——再审视“公众人物”的人格权的论文_第5页
资源描述:

《私权平等与身份限制——再审视“公众人物”的人格权的论文》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私权平等与身份限制——再审视“公众人物”的人格权的论文关键词:公众人物人格权人格平等内容提要:人格权是私人享有的权利,而私人权利又可分为公权利和私权利两个方面。“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主要涉及私法与其私权利的一面。“公众人物”的人格权与一般人的人格权并无不同,现有的限制理论均有缺憾。故我们仅需界定人格权本身而无需对其主体进行分类。不必建立“公众人物”法律概念,在人格平等的私法理念下各类主体不应被区别对待。“公众人物”概念在我国的提出,始于2002年“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侵犯名誉权”一案[1]。之后,“公众人物”无论是

2、在司法实践中还是理论学界均引起广泛的关注。作为人格权(包括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姓名权等具体人格权)的主体,学者大多将其区别于一般自然人,认为“公众人物”应受到法律特别的限制以衡平各种权利冲突。然而,是否有必要特别地提出“公众人物”的概念?人格权主体是否应因“身份”的差异而受到不同对待?对于“公众人物”人格权的问题是否有必要单独规定?笔者基于人格权本质以及“公众人物”人格权限制理论进行剖析,对公众人物人格权进行审视,并就此提出一些粗浅的看法,以期就教于学界。一、人格权本质之解读根据现有文献,人格理论可追溯至古罗马,然而

3、罗马法却是将人与人格相分离,(据周枏先生所述,罗马法中对人有三个用语,即“homo”、“capu”t、“persona”。.“homo”指生物意义上的人,不一定是权利义务的主体,“caput”原指头颅或书籍的一章,后转借指权利义务的主体,表示法律上的人格,需要同时具有自由权、市民权和家族权,“persona”则表示某种身份,从演员扮演角色所戴的假面具引申而来,用来指权利义务主体的各种身份。(参见周枏.罗马法原论(上)[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106.))所展现的是不平等的法律人格;及至17、18世纪,近代民法完

4、全否定了古代民法一切不平等身份所带来的狭隘的物法和债法的观念,实现了法律人格的形式平等,[2]确立了法律人格系私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归属之主体的概念,其所蕴含的平等内涵是资格平等和机会平等;进入20世纪,随着社会的变迁,有学者针对近代民法中法律人格的抽象性,提出“弱而愚的人”的观点,主张具体人格和实质上的平等[3]。然而这种“具体的人”所表示的“不过是法律上认为的平等人格所处的不同地位而已”,人格平等的前提不能动摇。(拉德布鲁赫《法哲学》,转引自星野英一.私法中的人[m].王闯,译.梁慧星.为权利而斗争.北京:因此,“公众人

5、物”所获得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与限制其人格权无必然的因果关系。“价值衡量分析说”的限制理论非但在逻辑上站不住脚,而且以此原则为指导的法律也难以谓之“公正有效”。除了上述的限制理论,还有学者从权利冲突的角度提出了保护公众舆论监督权和知情权优先的原则,以此限制“公众人物”的人格权利。关于“公众人物”人格权和他人权利冲突的问题,将在下文有所涉及,在此不予赘述。四、不同类型的“公众人物”人格权之辨析尽管本文对“公众人物”概念的必要性以及公众人物在享有人格权方面作为区别于一般私人个体之主体的合理性持怀疑立场,但为了避免此论断的莽撞

6、,下面将对学界现主张的几种不同类型“公众人物”的人格权进行深入具体的分析,以使论证较为缜密。(一)政府公职人员政府公职人员处于较高的权力阶层、掌握着社会公共权力,主张其人格权应受到限制的观点主要是从公共利益以及保障公众舆论监督权和知情权的角度出发,认为官员的隐私权、名誉权等某些具体的人格权必然会和公众监督权或知情权相冲突,法律难以做到也不应该对两种权利进行平等保护,为了防止官员滥用手中的权力,需以后者为重。笔者认为这里更多的是涉及对主体身份以及官员隐私权、名誉权和公众知情权、监督权两类权利的认识问题。该问题的关键是明确官

7、员所具有的双重身份:官员一方面作为具体的私人个体,和其他私主体一样,享有私人权利,包括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人格权,此时官员和一般自然人在法律上的主体身份并无不同;另一方面官员作为政府机关的代理人,实施职权时需以国家机关的名义,按国家机关的意志进行,由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都归于国家机关,而官员个体与外界不发生法律关系,亦不承担法律责任。(如图)①私利权甲个体(名誉权、隐私权)··············乙个体(监督权、知情权)甲机关(不具有人格权)②乙权利行使对象在情形①中,与甲个体的名誉权、隐私权所有可能发生冲突的是

8、他人乙个体的监督权、知情权。这里乙的监督权、知情权作为针对其他私主体的权利而存在,展现的是其私权利一面,它涉及的是同一层面上个体与个体之间私权利的冲突,例如非婚生子女对自己身世的知情权和未婚夫妇对自己生活的隐私权。这里很难断定谁人的私权利更为重要,实践中往往采取个案中利益衡量或对两者折中保护的做法,但此情况下一方行使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