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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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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初探摘要:我国民事诉讼在证据的提出方式上实行的是最广泛意义上的随时提出主义,这种做法已经在司法实践中产生了一系列难以克服的弊病。解决问题的关键是建立证据失权制度,明确规定当事人举证时间的临界点。本文分析了证据失权制度的价值,初步提出了在我国建立证据失权制度的立法构想。 关键词:证据随时提出主义 证据失权制度 临界点 一、引言 民事诉讼证据失权制度,亦称证据失效制度,它是指在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限内,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没有向法院提出的证据,在期限经过后不得再次提出,当事人因此而丧失证据提出权和证明权的一项制度。证据失权制度是举
2、证责任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属于举证责任范畴内的概念。证据失权制度与举证时限制度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表现为证据失权制度的运作以举证时限制度的落实为前提条件。.L.编辑。 证据失权制度,具体而言,应该包含以下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期限。即法律规定或法院指定的期间。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此期间内应当尽其所能地提供支持其主张的证据。二是后果。如果当事人在此期间不提供或不能提供相关的证据,则会产生诉讼程序上的法律后果-失权,即当事人不能再提出证据或者提出的证据不能为法院采纳而丧失其证据的证明效力,当事人还将因此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证据失权制度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
3、个方面的内容,缺一不可。这项制度的设立旨在保障和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防止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效益的经济原则以及保障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等,最终使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尽快地得到妥善解决。 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没有关于证据失权制度的规定,以致于当事人不论是在一审程序中,还是在二审程序中,不论是在诉讼进行中,还是在诉讼终结后,都有权随时提出新证据。这种随时提出证据的方式已影响到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中一系列诉讼程序和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因此,对证据失权制度的研究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 二、对“证据随时提出主义”的分析与改造 按照我国民事
4、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仅在诉讼的任何阶段,甚至在诉讼终结之后都有权提出新的证据,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这反映在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32条、第153条和第179条等有关的条文规定上。例如,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此处的“在法庭上”指的是在开庭审理时,这条规定说明当事人在法庭审理阶段可以随时提出证据。再如,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79条规定,再审申请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提出的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而申请法院再审的,法院就应当再审。这说明生效的判决、裁定可以因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结束后提出新证据而被
5、撤销。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诉讼当事人有权随时提出新证据,而不受时间的限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6条的规定中略有所限,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一时不能提交证据的,应根据具体情况,指定其在合理期限内提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确有困难的,应在指定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但是这种限制的作用范围也很窄,仅限于法院在所辖案件的审理阶段有权指定提交证据的期限,并且还可以申请延期,而且又未涉及逾期后证据是否还可以被采纳,是否还具有证明效力。这些都表明了我国民事诉讼在证据提
6、出的方式上,实行的是最广泛意义上的随时提出主义。[1] 我国民事诉讼在证据提出的方式上之所以采用随时提出主义,主要是因为我国的民事诉讼长期以来坚持的实事求是的证据制度。这种证据制度的主要内容是司法人员办理刑、民事案件,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采取调查研究的方法,以充分和可靠的证据作根据,准确地查明案件的真实情况。[2]它从辩证唯物主义的认识论出发,认为人的认识能力是无限的,主观世界可以正确地反映客观世界。由于在判决形成之前,审判人员对案件事实的认识是没有止境的,从哲学认知的意义上讲,即使判决形成后也没有使该案的审判人员成为对本案事实真相认识的终结者。审判人员只
7、是在有限的认识范围内相对地认识了案件的事实真相。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任何在判决形成之前出现的证据都有可能成为审判人员认识案件事实真相的金钥匙,拒绝新的证据就可能意味着错判。[3]因此,为了达到客观真实,为了实事求是,确保裁判正确,法律规定诉讼当事人有权发现新证据时随时提出。 按照随时提出主义,当事人可以根据审理的进度调整辩论的焦点,适时地提供诉讼资料和证据,这就使得诉讼程序的进行既集中关键,又自由活泼,[4]并且对追求案件客观真实的目的而言,具有合理性。但是在当今经济迅猛发展,诉讼案件日益增多的情况下,一味地追求客观真实,而不规定证据失权制度,就会产生一系
8、列难以克服的弊端:一是影响举证责任制度的落实。举证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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