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腐败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以中国为视

涉外腐败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以中国为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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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腐败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研究——以中国为视关键词:涉外腐败犯罪;刑事管辖;管辖权冲突内容提要:主权的独立性决定国家的属地管理权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而各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所形成的诸多刑事管辖原则,在适用于涉外腐败犯罪时又必然会引起管辖冲突。这种刑事管辖的局限和管辖权的冲突,决定各国在追诉涉外腐败犯罪时不得不谋求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中国当然也不例外。一、涉外腐败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的现状 腐败与反腐败作为矛盾的两个方面,一直是人类社会经久不衰的话题。而伴随人类的全球化进程,腐败犯罪也由最初的单纯的国内腐败犯罪逐渐衍生出涉外腐败犯罪、跨国

2、腐败犯罪等新型犯罪模式。所谓涉外腐败犯罪,是指一国拥有管辖权的具有涉外因素的腐败犯罪。这里的涉外因素,包括犯罪人具有外国国籍,犯罪地或者行为对象在他国领域内,受害国为他国等。30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加强,贪官外逃、赃款向境外转移等涉外型腐败犯罪亦日趋严重。根据报道,我国目前至少有4000多名贪官在逃,其中约有500人居于海外,流失资金高达50亿元。{1} 从实践来看,当前我国涉外腐败犯罪的发展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一是贪官外逃型,即国家公职人员实施腐败犯罪后,在受到追诉之前,以各种方法潜逃到国外,规避本国法律的制

3、裁。{2}二是资产转移型,即国家公职人员在实施腐败犯罪的过程之中或者犯罪实施完了之后,想尽一切办法将非法获得的资产转移到国外。{2}三是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腐败型,即外国公职人员或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以作为其在执行公务时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条件,依据我国刑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面对这些不同类型涉外腐败犯罪的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我国并非找不到、抓不回、追不回,实乃涉及外交,不能抓、不能遣返、不能返还。而文化观念、法律制度等差异的存在,及有关管辖和司法合作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的缺乏[1],使我国刑事管

4、辖权在涉外腐败犯罪方面的适用,更是困难重重。具体说来,我国当前对涉外腐败犯罪的管辖权行使主要存在三方面困难:一是有关证人、证据在外,导致调查取证难;二是有关赃款赃物在外,导致追赃难;三是有关犯罪嫌疑人在外,导致缉捕案犯难。{3}这些问题的存在,既是涉外腐败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外化表现,也给我国的腐败犯罪控制工作增设了巨大障碍。 而且,自香港、澳门陆续回归导致我国的涉外腐败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存在两种冲突模式:一是国际刑事管辖权冲突,即我国与其他国家、地区之间就涉外腐败犯罪所产生刑事管辖权争议。其在我国当前的涉外腐败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中处于主

5、要地位。二是区际刑事管辖权冲突。由于内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三大法域都有自己独立的刑事立法体系和刑事司法体系,因此它们之间也同样存在着涉外腐败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划分与交错问题。虽然这种管辖权冲突并不涉及主权问题,只是在涉外腐败犯罪基点上的一国刑事管辖权的内部特殊分配,但是这种内国管辖权的分配形式,以及其间涉及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在对外刑事管辖与合作中的法律地位等问题,无疑使我国的涉外腐败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更加复杂化了。 二、涉外腐败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的根源 结合我国国情,涉外腐败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产生的根源主要

6、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国家主权的独立与冲突是涉外腐败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产生的深层根源。主权是国家的本质特征和必备要素,刑事管辖权只是国家主权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其在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外在表现。一直以来国家是国际社会的基本主体,国家利益和主权问题始终是一国制定其内外政策首先要考虑的因素。面对涉外腐败犯罪的肆虐与威胁,当各个主权国家主动或被动地聚集到一起就管辖问题而争论、协商的时候,事实上已经开始了主权之争。而历经反复磋商最终确定的刑事管辖权,正是各国在让渡主权基础上的统一意志的结果。 其次,各国在确定刑事管辖权方面所采取的原则不同是涉外腐败

7、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产生的直接根源。关于涉外腐败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目前各国主要存在领土原则、,国籍原则、自卫原则和普遍原则等四项原则。这些管辖原则的并存与适用,一方面确实对于打击涉外腐败犯罪起到了积极作用,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在确定涉外腐败犯罪管辖权的归属问题上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如果这种局面不能得到合理、有效地解决,则必然会影响引渡等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活动的顺利进行,最终也必然影响对涉外腐败犯罪的惩治与防范,甚至会损害有关国家之间的关系。 最后,复合法域的存在是我国就涉外腐败犯罪产生管辖权冲突的特殊根源。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相比,瑞士、澳大利亚、美

8、国、加拿大、英国、中国等国由于自身多法域的存在,使他们的涉外腐败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问题更加复杂化。而我国的多法域条件下的法律体制同其他复合法域国家的法律体制之间存在着较大区别,因此形成了自己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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