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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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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和解”:批评意见与初步回应的论文关键词:刑事和解批评回应内容提要:“刑事和解”在对传统刑事司法提出巨大挑战之时,也面临着强烈的批评与诘难。因此,妥善澄清理论建构与实践运作上的疑点,认真对待批评意见中所蕴含的反思性价值,已成为影响“刑事和.解”之走向的关键问题。所谓“刑事和解”存在的损害公共利益、削弱一般预防、漠视正当程序、违反平等原则、无法节约资源、剥离自愿性、法网扩大化、社区虚幻化等八个方面的问题,是难以成立的,并针对这些批评予以了初步回应。20世纪70年代,伴随着传统刑事司法理论上的无尽困惑,特别是实践效果的巨大失败,“刑事和解”一跃成为学界高度关注的核心课题之一
2、。刑事和解在对传统体制带来巨大挑战的同时,本身也面临着强烈的批评与诘难。它在带给我们全新的纠纷解决前景的同时,也始终存在某些理论基础和实践操作上的“幽暗不明”。可以说,正是在此种批评与反批评之间,刑事和解才充满张力,正是在诱惑与困惑之间,它才显得魅力无穷。 本文试图从八个方面来梳理刑事和解所面临的批评。在这些批评中,既有一矢中的之论,也有不得要领之言。针对这些批评,刑事和解需不断反思,或作出回应,或尽可能地弥补平衡。对于一种新生制度而言,一个恰当的批评,比起那些盲目的附庸,无疑更有建设性。它使得刑事和解能不断审视自身、修正方向。即使是一个不恰当的批评,也并非毫无价值。它至
3、少提醒我们,对于刑事和解制度,人们容易产生什么样的误解与怀疑,以至于需要在知识建构和制度践行中澄清。.诚如hussak指出的:“有时,重视一种理论所排斥的东西,比重视该理论所包含的东西更有意义。”⑵由此,如何一方面正确理解这些批评与挑战,另一方面理性挖掘这些反思性维度可能提供的启发意义,就成为影响刑事和解走向的关键问题。一、损害公共利益 在传统的观点中,犯罪事件绝非个人之间的冲突,而是涉及对公共利益的侵犯。由此,刑事纠纷的解决向来被认为是国家的事务。这可从以公诉为主导的刑事诉讼构造中窥得一斑。然而,在和解程序中,不但犯罪事件被还原为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侵犯,而且纠纷解决的主
4、导权利也被归还给被害人本人。由此,被害人重新回到纠纷解决的主体地位,国家、公诉机关则退出了纠纷解决的中心舞台。在这一背景下,便自然会产生某种担心:当事人之间的自治协商,会否完全不顾及甚至彻底牺牲公共利益?在解纷构造中,公诉机关的撤离与角色丧失,会否导致公共利益之保障力量消失?由此,公共利益是否会淹没在当事人对个人利益的盲目追求之中? 在实践上,刑事和解对公共利益的损害,也已引起国家司法机构的高度警惕。1998年发生于新西兰的clotann提出,刑事和解对于现行司法的最大威胁就在于:它将不可避免地导致刑事司法的“软骨化”,使得刑事制裁的威吓性元素丧失殆尽,削弱刑罚的一般预防
5、机能。⑹ 上述质疑不无道理,但以和解抽空刑罚的威慑力,直接推出削弱一般预防之结论,显得太过仓促: 首先,即使从威慑的角度看,和解对于一般预防的损伤,也绝非想像中那般严重。不应忽略的是,根据目前的机制,刑事和解并非唯一的犯罪反应方式,它只是犯罪的诸多制裁手段之一而已。换言之,除了单独适用之外,和解更多地乃是与其他责任方式如刑罚、保安处分等结合使用,例如和解与缓刑、和解与一个减轻的刑罚等不同组合。因此,在这些情况下,除了损害修复,人们还必然考虑到面临的国家追诉、诉讼程序、有罪宣告及其他可能的刑罚,这些才是刑法威慑力的实质性构成元素。作为某种制度安排,刑事和解并不排斥其他的责
6、任方式,也就没有将这些威慑性的元素完全祛除。因此,和解对于刑法一般预防的损伤,并不如想像中那般严重。 其次,退一步讲,即使和解使刑罚的威慑力损伤,威慑也不能代表一般预防的全部。从一般预防的基本类型看,除了以威慑为内容的“消极一般预防”,还包括以规范确证、鼓励习惯性守法、加强道德禁忌等为内容的“积极一般预防”。关于此点,安德聂斯、雅科布斯、吉布斯等学者都曾经有所论述。⑺明确了这一知识前提,便不难发现,仅仅以和解降低威慑力为据,推出和解有损一般预防之机能,显得极为武断。要观察和解与一般预防的关系,绝不能忽略其对积极一般预防之影响。而恰恰在这个维度,和解显示出非常重要的促进价值
7、:(1)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而言,和解较好地满足了他们的利益诉求,特别使现实的物质损失得以弥补,精神安宁得以重建。因而,和解可谓降低了被害人的复仇欲望,进而减少了由复仇行为演化为新的犯罪事件的可能性。(2)对于社区成员而言,和解的一般预防效应则显现在三个侧面:一是社区成员亲自参与到和解之中,将对法律规范的意义和价值有更为直观和真切的认识。此种认识的加强,使得社会公众更清醒地意识到自己行为的边界所在,自觉抑制边缘处的危险行为。二是和解程序的参与性,使得社区成员对于犯罪的耻辱性有更为切身的感受。与传统的诉讼仪式相比,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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