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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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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量刑规范化改革量刑规范化是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纲要”确定的重要司法改革项目。近年来,最高法院在全国地方法院就如何实现量刑规范化开展了有益的尝试和探索,并取得了可喜的成绩。今后一段时期内,如何在我国现有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框架内进一步推动量刑活动的规范化,进一步促进量刑公正,仍将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本文围绕量刑规范化改革这一问题展开论述,以期对指导审判实践有所裨益。一、刑事审判量刑的原则(一)依法量刑原则在刑事司法领域,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已经成为至理名言,因此,在刑事量刑既要考虑传统量刑方法的合理因素,又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结合案情来
2、进行量刑,但是必须严格遵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裁量,不能根据主观意志自由量刑。(二)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由于社会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刑事案件日益呈现出多发性与多变性,因此,在量刑方法、量刑步骤,基准刑的确定、重要量刑情节的适用标准方面都存在诸多的差异性,要想做到量刑的公正与均衡,在具体操作中,必须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综合考虑各地以及个案的差异性,全面把握量刑的标准。(三)罪责相适应原则目前,我国的社会治安状况依然非常严峻,抢劫、盗窃等重大社会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将一般惩罚与特殊预防进行结合阐述,强调以社会的规范化意识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使之适应社会
3、的整体利益的要求,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对社会公众利益的危害,实现刑罚效果的最大化。二、目前刑事审判量刑的基本情况目前我们刑事审判实践中的量刑方法主要是“估堆”量刑,又称之为经验量刑法或综合估量法,是指法官根据案件基本犯罪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一次性估量出宣告刑的方法,而具体的量刑过程则主要是合议庭闭门合议或独任法官决定。这种量刑的方式不够规范,量刑步骤也不够明晰,主要依赖于法官个人的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而不同法官的学识、素养、经验、量刑的思维和习惯不同,导致出现了部分量刑偏差、量刑失衡和罪罚不相称的现象,对于刑事审判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
4、(一)量刑不精准,损害司法公正的形象如果刑罚运用不能实现公正、合理的价值标准,必然会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造成法院刑事审判的公信力的下降,损害了审判权威。(二)量刑不公开、不透明,导致判决结果难于预测量刑活动完全是法官的“内心活动”,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被告人以及代理律师对判决结果也少了分底气。(三)“罚不当其罪”,不利于实现刑罚的功能量刑偏差、量刑失衡,使得刑罚运用丧失了合法性、合理性的内涵,被告人会感到冤枉、不公平,难以认罪服判,社会公众也不认同,刑罚的惩罚功能、保障功能、教育和预防功能都难以有效发挥。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和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
5、快速发展和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量刑工作有了新的要求和期待:不仅要定罪正确,还期待量刑公平公正;不仅要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公开透明;不仅要参加庭审,还期待对量刑发表意见。量刑规范化的目的就是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均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刑事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量刑规范化改革事关国家法制统一,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影响深远,意义重大:(一)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实现量刑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对于被告人、被害人和社会公众而言,定罪固然
6、重要,但量刑问题往往是他们更为关心的。无论是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归根到底都需要量刑公正来体现。(二)量刑规范化是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较大,量刑情节的适用也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量刑规范化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确保裁量权的正确行使。(三)量刑规范化是实现审判公开,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重大举措量刑活动在“阳光”下进行,使量刑这一本来模糊的、神秘的法官内心活动变得明确,有效接受外界监督,提高了裁判的公信力。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推进情况量刑规范化改革大致经历了自行探索、调研论证、初步试点、全面试点几个阶段。早在200
7、4年,江苏、山东、上海等地法院就开始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探索,比如,江苏省姜堰市法院制定并试行了《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制定《常见百种罪名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并研发出《职能数字化量刑辅助系统》,尝试电脑量刑,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2005年,最高法院成立课题组对量刑规范化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先后数易其稿,起草了《量刑指导意见》。2008年7月,最高法院开展初步试点,确定了全国4个中级法院和8个基层法院开展前期试点工作。通过近一年的试点工作,2009年6月份,在前期试点工作取得一定的经验和成效基础上,最高法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全面试点,每个
8、省在辖区范围内确定一个中级法院和三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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