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

浅议我国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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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我国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量刑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期待:不仅要求定罪正确,还期待量刑均衡公正;不仅要求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公开透明;不仅要求公开裁判文书,还期待增强裁判说理;不仅要求参与法庭审理,还期待对量刑发表意见。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央审时度势,作出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部署要求。可以说,量刑规范化改革,是时代的呼唤、人民的需求,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一、目前我国刑事审判量刑的基本情况(一)量刑不精准,损害司法公正的形象目前我们刑事审判实践中的量刑方法主要

2、是经验量刑法或综合估量法,是指法官根据案件基本犯罪事实和各种量刑情节,进行综合分析判断,一次性估量出宣告刑的方法,而具体的量刑过程则主要是合议庭闭门合议或独任法官决定。这种量刑的方式不够规范,量刑步骤也不够明晰,主要依赖于法官个人的法律修养和实践经验进行,而不同法官的学识、素养、经验、量刑的思维和习惯不同,导致出现了部分量刑偏差、量刑失衡和罪罚不相称的现象,对于刑事审判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如果刑罚运用不能实现公正、合理的价值标准,必然会使人们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造成法院刑事审判的公信力的下降,损害了审判权威。(二)量刑神秘,导致判决结果

3、难于预知量刑活动完全是法官的“内心活动”,这种不公开的量刑行为被蒙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被告人以及代理律师对判决结果也难于预知。(三)“罚不当其罪”,不利于实现刑罚的功能量刑不精准、量刑失衡,使得刑罚运用丧失了合法性、合理性的内涵,被告人会感到冤枉、不公平,难以认罪服判,社会公众也不认同,刑罚的惩罚功能、保障功能、教育和预防功能都难以有效发挥。二、我国检察机关应积极参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意义(一)积极参与进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开展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刑事审判活动包括定罪和量刑两个环节,定性准确和量刑适当是刑事司法

4、公正的必然要求。定罪当然是确保经济犯罪案件得到公正处理的前提和基础。定罪不当,则无所谓公正;然而仅仅定性准确,出现了量刑偏差、罪刑失衡,也难以确保整个案件结果的公正性。我们不能因为定罪的重要性而排斥合理地量刑,认为其是无关紧要的。可以说,法官对于宣告刑的决定的实际意义不低于对犯罪认定,不公正合理的量刑比定性失误更值得重视。对于被告人、被害人和社会公众而言,定罪固然重要,但量刑问题往往是他们更为关心的。无论是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归根到底都需要量刑公正来体现。(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进一步贯彻落实。量刑规范化改革使宽和严的标准更加明确、更

5、加细化、更加具有操作性。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区别对待,宽严有度,量刑结果总体上保持平稳,没有大起大落。而且更加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更加公正和均衡,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同案不同判”的突出问题,也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三)积极参与进行量刑规范化是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在我国刑法中,法定刑幅度较大,给法官留下了相当大的刑事自由裁量的空间。法官在考虑量刑时一直采取的是“经验量刑法”,往往过分强调犯罪人的态度和表现,有的还可能存在情绪化的量刑,经常会发生犯罪事实相同或相似的案件的

6、量刑结果大相径庭的情况。因此,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罪刑失衡的现象在所避免。,量刑情节的适用也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量刑规范化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有必要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必要的司法限制,使不同法院、不同审判人员对事实基本相同的案件做出相同或相近的判决,以防止自由裁量的过度滥用,确保裁量权的正确行使。(四)进行量刑规范化是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了裁判的公信力的重大举措实践证明,量刑规范化增强了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有效制约了“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的发生。量刑指导意见不但使量刑步骤变得明确起来,也使法官量刑的“内心活动”变得明白起来。不

7、但使法官有了一个可供执行的办案标准,也使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有了一个可供比较的监督标准。同时,由于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使得控辩双方对量刑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从而有效避免了“暗箱操作”的现象和人为因素的干扰,确保严格、公正、文明、廉洁办案。量刑活动在“阳光”下进行,使量刑这一本来模糊的、神秘的法官内心活动变得明确,有效接受外界监督,提高了裁判的公信力。(五)是社会矛盾得到进一步化解。刑事案件呈现“三降三升”良好态势,上诉率、抗诉率、上访申诉率相对下降,退赃退赔率、调解撤诉率、服判息诉率相对提升。量刑改革后,据有关资料反映,湖南法院刑事案件上

8、诉率为5.41%、抗诉率为0.49%、上访申诉率为0.29%,同比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吉林省延吉市法院、天津市和平区法院刑事案件上访申诉率均为零;吉林省法院刑事案件退赃退赔率为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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