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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七)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七) 第五十七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估机构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业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资本金或出资额; (三)营业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 (四)业务经营状况; (五)财务状况; (六)信息系统; (七)管理和内部控制; (八)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保险公估机构的,予以取缔,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2、并没收违法所得。 【释解】 本条是关于保险公估的规定。 一、保险事故的评估鉴定概述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只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才赔偿或给付保险金,因而保险事故的评估与鉴定,显然非常重要。被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后,应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及时通知保险人。如果保险人对此有异议,就应对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发生程度进行评估与鉴定,因为这涉及保险人是否应给付或赔偿保险金,给付或赔偿保险金的具体数额等问题,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双方利益。为此,进行评估者必须能客观地反映保险事故是否
3、发生、发生程度、原因等一系列问题。依照法律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评估机构或者具有法定资格的专家,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家独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目的是为了保证其公正性,在评估鉴定中能做到中庸之道、客观公正。评估机构的设立,在实质条件和程序上都必须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聘请评估机构或专家,这表明该条是选择性规范,当事人为与不为由自己决定,而不是必须为或不为。 在保险业的发展中,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逐渐发展起来,形成了
4、与保险代理、保险经纪并行的保险公估。 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公司进行理赔,是保险业运作的必然环节。正是保险业运作的特殊性,特别是理赔环节运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公估机构的不可或缺。保险公估机构一般是接受保险公司的委托,在委托范围内先经过现场查勘、损失理算等程序后,最后再以理赔报告书或理赔建议书的形式向委托公司报告。对于公估发生的理赔报告书,有的保险公司完全按照报告书建议处理理赔事宜,有的保险公司则把理赔报告书作为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在结合公司自身情况的基础上,来处理理赔事宜。显然,保险公估机构所完成的理赔报
5、告书并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如果对理赔报告书的理赔结果发生争议的话,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估人对部分或全部事项进行再次公估,也可以由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双方通过直接协商或通过仲裁乃至法律诉讼等手段加以解决。尽管如此,由于保险公估机构一般都由有经验的理赔技术专家组成,他们不仅有丰富的理赔经验和技术水准,而且他们为取得从业资格,一般都经历了严格的培训及考试等,因此,从总体上看,保险公司以及社会大众对他们的执业水平是较为肯定和信赖的,他们的职业道德也是受到社会大众所普遍尊重的。因而他们的理赔报告书虽不具有绝对
6、的法律权威性,但仍是保险公司处理保险理赔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 因而可知,保险公估机构的专业权威性、独立性、客观公正性,以及保险业运作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公估机构在保险市场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决定了保险公估机构和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一起构成了支撑保险中介这只巨鼎的三大支柱。 保险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目录 本文系转载自网络,如有侵犯,请联系我们立即删除,另: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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