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本质论(下)——兼论绝对权请求权之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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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权责任本质论(下)——兼论“绝对权请求权”之确立二、问题之解决既然将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置于侵权责任中有诸多弊端,我们认为,就应如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之做法,纯化侵权责任为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而将消除危险、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归于物权请求权制度之中,推而广之,还应设置“绝对权请求权”。(一)物权请求权的确立物权请求权,又称物上请求权,指“物权人于其物被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得请求回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之权利”。[1]“当物权人在其物被侵害或有可能遭受侵害时,权利人有权请求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2]物权请求权为德国民法典首次加以明确规定,

2、是指消除物权的享有和行使所受到的妨碍,从而恢复物权人原来完满的权利状态的权利,包括对现实侵害的请求权和将来可能的侵害的请求权。[3]自德国民法将物权请求权明确规定到民法物权制度后,瑞士、意大利和日本等国家也予以借鉴而分别规定了物权请求权,该种权利作为保护物权的重要手段,自从德国民法典正式加以规定后,在民法物权制度中就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物权请求权包括哪些内容?我国不少学者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的规定,认为物权请求权包括五类,即:(1)停止侵害请求权;(2)排除妨碍请求权;(3)消除危险请求权;(4)恢复原状请求权;(5)返还原物请求权。[4]我们认

3、为,此种观点不是十分贴切的。首先,就恢复原状请求权而言,其应属于债权请求权的一种方式,而非物权请求权之内容。恢复原状,也称回复原状,“系指在经济上或功能上回复其物于损害发生前之状态。”[5]在有体物遭受损坏的情况下,通过加害人责任的承担而将该物修复到原来的状态。按照德国法系的传统理论,物上请求权包括三种类型,即物的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经过对比分析,可知《民法通则》第134条规定的恢复原状不属于其中的任何情形。所以说恢复原状不属于物上请求权(详细理由容后再述)。其次,返还财产,从请求权的角度观察,就是返还财产请求权,与德国法系的物的返还

4、请求权同义。停上侵害、排除妨碍,从请求权的层面命名,它们也属于排除妨害的一种方式,属于德国法系的妨害除去请求权。消除危险,从请求权方面考虑,相当于德国法系的妨害防止请求权。[6]综合之,我们认为,在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停上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规定的实为德国法系规定的物权请求权的内容,即原物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事实上,各国民法的规定基本相同,都认定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预防妨害请求权三种。[7]而且我国越来越多的学者都持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应为返还请求权、妨害除去请求权和妨害防止请求权三类。[8]如承认

5、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这几种责任承担方式为物权请求权,具有何种实益?首先,物权请求权具有独特的价值功能。物权请求权是物权自身所具有的效力,其功能在于防止对权利的损害以及制止对权利的侵害,换言之,它是权利的自我防御,是或主要是一种事前救济,与之相应的则是侵害人之民事义务。正如曾世雄先生所言,“排除侵害(相当于我们所说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笔者注),依法律规定之设计,几乎局限于绝对权被侵害之情形。绝对权之权利人,面对一切之人得主张权利,并不须任何他人之协助即可享有权利所表彰之利益。”[9]而侵权责任则主要是一种事后救济,是以民事责任为强制手段的对

6、权利的一种外部救济,而非权利自身的自我救济。其次,承认物权请求权制度,有利于消除危险的适用。危险态势的发生,意味着权利人行使权利遭受了一种潜在的威胁,蔓延下去必然意味着对权利的侵害。基于权利保护的需要,有必要在权利的真实侵害尚未实际发生时予以制止,因为对损害的事后救济终归是不如没有损害。即,由于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囿于损害事实的实际发生,因此就更多地体现了对权利的关怀。再次,承认物权请求权制度,就停止侵害和排除妨碍措施的适用而言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物权请求权制度与侵权责任制度相比,在举证责任方面的要求相对要低得多,从而也就为权利人的权利提供了更深切的保

7、护。一般而言,物权请求权的行使只要求两点:一是由受害人证明其享有权利(甚或有时受害人仅需证明先前占有事实的存在,此时行使的为占有保护请求权);二是由受害人证明谁实施了侵害行为(包括危险行为、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或已经发生的侵害行为)。至于过错问题,受害人无须举证,侵害人也不能以无过错而免责,[10]物权请求权尽管以受有侵害时方能发动,但却不以惩罚制裁侵害人为目的,而以回复物权支配力之完满状态为追求,其责任承担(请求内容)也不以填补物权人所受实际损害为计算,而以排除影响物权人权利行使之妨害事实为已足。正是基于此,物权请求权的发生以妨害物权行使的圆满状态的事实存在

8、为已足,而无须侵害人主观过错之证明。[11]“排除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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