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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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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人口老龄化语境下完善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的思考论文关键词:人口老龄化 农村养老保障 法律制度论文摘要:在我国社会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的今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问题日益凸显。从1992年民政部正式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墓本方案)(试行)开始,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已经初步形成。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立法层次较低、法律关系不清、政府责任缺失等因素,使得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难以发挥其有效功能。应该制定出位阶较高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理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关系,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关系主体责任,真正解决农民的养老保障
2、问题。我国是一个农村人口占绝对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农民占全国人口的63.91%,农村老年人占全国老年人的75%据国家统计局人口抽样调查资料显示,早在1998年,我国老年系数就达到7.4%,已经步人老龄化国家之列(老年系数为7%)。目前,我国农村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约达1亿。这一现实意味着,中国的养老问题,最主要和最突出的应是农村的养老问题。自养老保障制度作为解决农村养老问题的最主要手段,近年来取得了很大成绩。但和城市相比,当前我国农村社会养老发展缓慢,养老保障仍是一个十分突出的社会问题。如何在人口老龄化的中国,解决9亿农民的养老问题,这是目前面临
3、的巨大难题。要解决这一难题,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理所当然是最主要的前提和基础。本文就以法律规范的研究进路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进行探讨。一、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概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依照法律,在农村征收养老保险费,形成专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为因年老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社会劳动者提供一定形式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会保险形式n!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是规范该领域内所有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1992年民政部正式出台(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基本方案》)开始,到各地方政府纷纷根
4、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颁布有关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基本方案》为核心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体系。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来看,笔者认为,主要应具有以下特征:第一,法律关系多样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主要是以保障农民老年基本生活为目的的政府行为,体现政府弥补市场失灵、优化资源配置等意图;同时为实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保值增值功能,保障资金实行市场化运作。日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成为兼具“公”、“私”性质的活动。由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也呈现出这一特征,即公、私法因素相互交织,行政、民商事法律关系
5、相互融合。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中,不仅包括纵向的法律地位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还包括横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或各自独立存在,或纵横交错在一起,成为相互统一的关系。第二,主体多元化、特定化。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是一项系统而复杂的工程,涉及到国家对其进行宏观调控的行为、社会保障机构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障的确立、管理、运作、监督乃至有关争议解决等操作行为,以及农村集体组织为本单位农民办理社会养老保障的行为、农民自己投保的行为等等,因而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中,其主体不仅包括国家、农村集体组织、养老保险管理实施机构、
6、参保农民、还包括基金经营机构、经办机构以及监督机构,呈现出多元化特征。而且,这些主体在法律规范中均是特定的。如各级、各类社会保险机构经过国家授权依法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行具体管,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通过杜会保险机构的委托来实现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功能,非城镇户口的农民被限定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对象。第三,权利义务和谐化。根据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法律关系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法律关系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阎
7、权利与义务关系是一种对立统一的关系,它们既相互对立、排斥,又相互依存、贯通,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和谐指在多样联系的系统中形成的整体协调。阁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是国家的基本政策,依赖于国家的大力支持。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中,立法者在充分考虑了国家、集体、个人三方面的利益后,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在主体间合理的分配了权利和义务,加重了政府责任,赋予个人更多权利。农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中更多体现出国家对社会养老保障的行政管理关系,由于主体间地位不平等,其权利(权力)与义务(责任)也不是整齐化一的,而是和谐搭配的。我国农
8、村社会养老保障法律制度从1992年走到今天,作用是肯定的。但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在我国现实环境下,农村养老保障法律制度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存在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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