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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立法完善关键词:老年人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处罚内容提要:老年人犯罪具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成年人进入老年人阶段,自我辨控能力将大大下降,从而做出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刑法在立法中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殊性,对未成年人犯罪规定了从轻从宽原则,却没有规定老年人犯罪的特殊刑事责任,似有不完善之处。在本文中,笔者借鉴古今中外的刑法规定,针对老年人犯罪的定罪、量刑以及刑罚执行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管见。引言:据报道,2009年4月18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石河子总场三分场二连83岁的吴庆政他用扳手和铁锨杀死了自己酗酒成性的儿子,但由于年迈
2、体弱,被警方允许在家中和医院“等候法律制裁”。而近年来,像吴庆政一样的高龄人群犯罪后的法律制裁问题,屡屡引起司法界的争论,人们在选择:是应该维护法律的公平性,还是在确立法律尊严的大前提下,更多地考虑人情的因素?一、我国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犯罪问题不容小视“社会老龄化”是指一个社会的老年人口数量在总人口数中占一定的比例。根据联合国相关规定,当一个国家或一个城市60岁以上人口所占比重达到或超过总人口数的10%时,或65岁以上人口达到或超过总人口数的7%时,这样的国家或城市的人口就被称为“老年型”人口,这样的社会即被称为“老龄化社会”。1953年全国第一
3、次人口普查,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为4212万;1964年第二次普查时为4243万人;1982年第三次普查时达到7675万,1990年第四次普查时为9725万。截止1995年底,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1.2亿,占总人口的9.76%。2000年我国60岁以上人口达到12875.2万,占全国总人口的10.1%,65岁及以上人口达到8729.5万,占全国总人口的6.8%,80岁及以上人口达到1139.8万,占全国总人口的0.9%。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已经进入“老年型”国家的行列,并且我国人口老龄化与其他国家相比还具有地区分布不平衡、超前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特点。老年
4、人犯罪在犯罪总数中所占的比例并不大,但近年来老年人犯罪率在逐步上升,案由也趋向多样化。从而对老年人犯罪定罪量刑的轻重成为当下颇为争议的问题。二、老年人犯罪的特点(一)犯罪率低,社会危害相对较小。以万载法院近五年来犯罪统计,年满60周岁的犯罪所占比例不到5%。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十分确切的老年人犯罪率统计数据,但由于老年人人口数量的增加,老年人犯罪呈上升的趋势,与其他主体犯罪相比,老年人犯罪率相对很低。(二)多采取非暴力手段犯罪。主要犯猥亵、强奸、失火、盗窃、投毒、诈骗罪等。(三)犯罪主体多为孤寡老人,侵害的犯罪对象多为弱势群体。三、老年人犯罪从宽理论根据(
5、一)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体恤措施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尊老敬老的传统,孟子说“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这正是中国几千年来“亲亲”、“尊尊”思想的生动写照。中华法系礼法合一,庞大的“礼治”体系,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方面都发挥着广泛的调节作用,礼对法的影响源远流长。纵观我国刑法史,“悯老恤老”已成为中华美德的法律表现。1、春秋战国时期“老幼犯罪减免刑罚”。《周礼•秋官•司刺》规定:“一赦曰幼弱,再赦曰老耄。”“幼弱”又称“悼”,指未成年人,而“老耄”则是指老年人,《礼记•曲礼上》对其解释说:“七十曰老⋯⋯八十
6、、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与耄,虽有罪,不加刑焉。”《周礼•秋官司寇•司厉》还在盗窃罪里规定:“凡有爵者,与七十者,与未龀者,皆不为奴。”一般认为,这是根据现有资料可以证明的中国刑法史上最早体现“悯老恤老”思想的规定。战国时期的《法经》中,也记载有对老年人刑事责任的特殊规定:“其减律略曰:罪人年十五以下,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2、汉朝的“恤刑原则”。西汉时期,汉惠帝即位时下诏:“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完之。”即不满10岁和70岁以上者,犯罪当处肉刑的,改为较轻的完刑即耐刑。汉景帝后元三
7、年(公元前141年)诏曰:“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鞠系者,颂系之。”即对八十岁以上的老人,八岁以下的幼童,及孕妇、老师、侏儒等,在有罪监禁期间,给予不戴刑具的优待。汉宣帝元康四年(公元前62年)也下诏说:“自今以来,诸年八十以上,非诬告、杀伤人、它皆勿坐。”即除诬告与杀人伤人罪外,八十岁以上老人犯罪都享有免于刑事处分的优待。3、唐朝的“矜老恤幼”思想。唐朝是我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唐律疏议》对老年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比前朝有了长足的发展。《唐律•名例律》“老小及疾有犯”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
8、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八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