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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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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理论观点的演进 一、引言 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业立法与指导实践遵循的最基本原则,对保障主体的确定和保险功能的实现具有重要意义。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活动的多样化,人们面临的风险变得越来越复杂,对于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的认识,以及二者关系的理解也产生了变化。这种变化直接影响到实践中保险保障主体和损失补偿金额的确定,从而影响保险保障范围和保险功能实现的效果,因而需要与时俱进地明确保险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确定损失补偿范围和金额。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具有紧密的联系,但国内学者对这种内在联系及其变化过程的研究却很少。在我国保险
2、的立法和实践中,没有明确的指导性原则,这不仅会产生大量的保险纠纷,损害各方主体的利益,还会影响保险功能的实现效果和保险业的声誉。 本文对不同经济社会背景下,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的演变及二者关系的演进进行梳理和总结,进而针对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和保险主体特征,提出适应我国保险实践的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国内的一些学者从不同角度对保险利益原则的演进进行了研究。曾东红从法律利益到事实期待利益、从法律利益到经济损失、从家庭关系到经济关系阐述了保险利益的变化与法理观存在的差异。邢海宝不仅总结了从法律上保险利益到经济上保险利益的演变,还指出经济保险利益反映了保险的根本目的,是
3、新经济条件下保险本质的回归。梁山总结了近200年保险利益原则产生和发展的历史,通过大量经典判例指出法律上对保险利益原则的应用有逐步从爱尔登准则向劳伦斯准则靠拢的趋势。而对损失补偿原则演进的研究,樊启荣运用法解释学、法史学及比较法学等分析方法,从保险损害补偿的范畴分析入手,对该原则的内核、规范目的、适用范围及其例外等做了深入阐释。多数研究对损失的界定也从仅包含财产损失扩展为包含财产与人身损失,即理论上的损失不但指财产的损毁或灭失,还包括人身遭受伤害带来的经济损失。 然而,这些对保险基本原则的研究多为对单一原则的具体研究,而针对于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的关系进行的研究很少,并且
4、观点各异。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的首要原则和成立要件,所有保险基本原则都以保险利益原则为基础。没有保险利益原则,其他保险原则都不成立。而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利益原则的存在以损失发生为前提,损失补偿原则派生出保险利益原则、代位求偿权、推定全损、委付,以及吞并原则等一系列重要制度。保险利益存在与否的判定和归属以保险事故发生是否带来损失,给谁带来损失为准,即依据损害为保险利益之反面原则,因而损失补偿原则是保险合同最根本最首要的原则。保险利益原则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是为了贯彻保险的核心原则保险补偿原则,保险利益可以取消,但补偿原则仍将是保险的核心原则。 还有一些学者将保险利益
5、分为积极的保险利益和消极的保险利益,分别对不同性质保险利益的损失进行界定:对于积极的保险利益,损害是指保险事故导致被保险人与积极性财产价值客体的关系受到的侵害;对于消极的保险利益,损害则是指保险灾害导致被保险人与消极性不利客体的关系受到的侵害。然而,国际上普遍将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并列为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可见,理论界对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的关系并没有达成共识,本文通过研究二者的内涵与演进过程,理清二者的内在联系,对保险基本原则的实践应用进行进一步思考与探索。 二、保险利益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理论关系的产生与发展 (一)损失分摊思想的出现 最初的保险思想源自人们基于
6、损失分摊的互助共济行为。我国自古就有积谷防饥的后备仓储制度,如春秋战国时期的委积制度、汉朝的常平仓制度、隋唐的义仓制度、宋朝的广惠仓制度,以及民间相互保障组织等,这些分散风险的思想就是最初海上保险的原理与基础。国外保险思想最早产生于古巴比伦,在《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类似货物运输保险和火灾保险的规定,而公元前18世纪对运输农牧产品时马匹死亡给予的经济保障则是财产保险的雏形。早在公元前4500年,古埃及的石匠间就产生了一种互助基金组织,将具有相同政治、哲学或宗教信仰的人集合在一起,会员定期交付一定金额的会费,当其死亡时,由该组织支付丧葬费用,这是最早的进行人寿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
7、组织。而最初以法律条文形式确定的保险原则,是公元前916年由《罗地安海商法》规定的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共同海损损失分摊原则,减轻船只载重而抛弃船上的货物,如果是为了全体利益,其损失应由全体受益方分摊。这一原则是现代海上保险制度的萌芽。其后,在《罗马法典》中也体现了在海上贸易活动中具有共同利益关系的主体之间共同分摊损失的相互保障思想。 (二)基于不同性质保险利益的损失补偿 1.法定保险利益与损失补偿保险利益 起源于13世纪末意大利北部的海上保险,当时的人们认为只有遭受损害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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