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清认识误区 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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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澄清认识误区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一、认为“量刑规范化是对刑事审判工作的自我否定”。量刑规范化不但不是自我否定,而恰恰是对几十年来刑事审判工作的肯定和总结。量刑规范化改革所确定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都于审判实践,是对长期以来各地所积累的审判实践经验的概括和提炼。比如,《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所规定的量刑的基本方法,就是广大刑事法官一贯的量刑思维过程和习惯,符合量刑实际和量刑规律。《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只不过是通过文字形式将法官量刑的思维和过程加以明确起来。再比如,《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所确定的14种常见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和十五种常见

2、罪名的量刑起点,也于审判实践经验。而且,经过前期试点证明,确定的这些量刑起点是适当的,符合审判实际。《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所建立的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也是符合庭审工作实际和庭审规律的。因此,量刑规范化不是对刑事审判工作的自我否定,而是对刑事审判经验的肯定和总结、继承和发展。其目的是将实践经验总结、上升为规范性文件,以更好地指导实践,从而全面实现量刑的规范化,更好地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二、认为“量刑规范化是剥夺、限制了法官的刑罚裁量权”。有同志认为,《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对具体罪名的量刑起点幅度和适用各种量刑情节的量化

3、幅度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剥夺或者限制了法官的刑罚裁量权。的确,量刑规范化在一定程度上确实缩小了法官的刑罚裁量权的空间,但考虑到案件情况的千差万别,为使判决更加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留给法官的刑罚裁量的空间还是很大的。比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60%;拟宣告刑得出后,合议庭、独任审判员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整;调整后的结果仍然罪刑不相适应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也就是说,对于个别案件适用一般量刑方法存在明显不当的,指导意见已经做了充分的考虑,是可以解

4、决可能出现的问题的,不会影响判决的公正性。因此说,量刑规范化不是剥夺或者限制法官的刑罚裁量权,而是给裁量权的行使提供了一个更加明确的标准,并且规定了行使裁量权的更加严格的程序。量刑改革实际上是规范法官刑罚裁量权。三、认为“量刑规范化就是简单的数学运算”。这次量刑规范化改革最大的特点就是将定量分析法引入了量刑当中,确立了以“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量刑方法,规定了常见罪名的量刑起点幅度,明确了适用各种量刑情节的量化标准,并且规定了多种量刑情节并存时可以采用“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确定全部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比例。既有量化的

5、要求,也有综合考量的裁量空间。不可否认,这是一种数学计算方法,但这绝对不是简单的加加减减就能得出量刑结果的,量刑仍然是一个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综合分析过程。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不是相互排斥、截然分开的,而是相互统一的关系。定性当中有定量,定量当中有定性,定性不够具体的,定量来弥补,不能或难以定量的,可用定性来弥补,两者没有主次之分,某些方面定量多一点,某些方面定性多一点。而且量化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因此,量刑规范化不是简单的数学运算,而是一项需要发挥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和聪明才智才能做好的工作。在量刑实践当中,只有将这两种

6、方法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各自的长处,才能更好地实现量刑公正。四、认为“量刑规范化就是电脑量刑”。“电脑量刑”是前几年网络上炒作的一个概念,实际上是把量刑问题庸俗化了。有人认为,量刑使用电脑,岂不是电脑取代人脑了,还要法官干什么?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实际上,在改革之初,有的法院借助电脑数据库,为法官量刑提供参考和手段,使法官可以更加全面迅速地了解某类案件的量刑基本情况,从来没有也不可能像有人想象的那样,仅仅凭电脑得出的数据量刑。必须强调的是,法官永远是量刑活动的主体,量刑永远是一项高智力的能动工作,电脑永远不可能取代人脑。我们开发量刑

7、规范化办案系统,只是把电脑作为量刑的一种辅助工具,为法官办案提供方便。这好比作家写作也要借助词典等工具书,不能说使用工具书就改变了作家写作行为的创作性质。因此,必须纠正对量刑规范化中使用电脑的错误认识,要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为办案工作,为量刑规范化实证研究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撑,提高量刑规范化的科学技术含量和工作水平,提高办案效率。五、认为“量刑规范化改革是解决问题的灵丹妙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是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均衡,但公正和均衡都是相对的,不可能有绝对的公正和均衡。不能认为通过量刑规范化改革就能彻底解决量刑不公、量刑失衡问题。

8、如果以追求绝对公正的理念来引导改革工作,那么将会在许多问题上争吵不休,改革将会走入死胡同。认识到量刑公正和均衡的相对性,在制订、执行量刑规范化的具体规则时,就能避免一些无谓的争议,就能不断把改革推向前进。同时,要客观地认识到,不能过分夸大量刑改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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