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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0-22
《津价房地(2005)297号 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关于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2005〕297号各区县物价局、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单位的收费行为,维护委托方和检测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原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等六部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2003年市人大第5号公告)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服务是指依法取得建设工程检测试验资质证书,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
2、标准及规范,对民用建筑室内环境质量进行的检测服务。 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平等、有偿的原则,委托方可自主选择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三、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收取费用。其中准标准为: 项 目氡氨苯甲醛TVOC合计金 额(元/点次)2401502601403101100 浮动幅度为±10%。具体收费标准由检测机构与委托方按照中准标准,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四、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方案的抽检数量、检测频率、全面代表性
3、和检测质量等必须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50325-2001)等有关规定。 民用建筑工程验收时,抽检有代表性的房间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抽检数量为5%(普通住宅抽检数量为总套数的5%),并不得少于3间;房间总数少于3间时,应全数检测。 五、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机构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为委托方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检测服务。被委托方应按根据现行规定,结合被检工程实际情况提出检测方案,该方案须经建设、监理单位共同确认,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确认手续。 六
4、、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检测结果必须全面代表和体现被检测工程室内环境的质量程度,其检测报告应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 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到本通知后,须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2005年9月10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二OO五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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