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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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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外建造合同会计准则之比较 [摘要]《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在上市公司执行6年的时间里暴露出许多问题。与相关的国际会计准则相比,在建造合同支出的确认、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会计处理以及合同收入的确认条件方面,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差距。本文认为,建造合同会计准则的制定与执行,除了注意会计核算的简单化和体现会计谨慎性原则以外,更应真实地反映会计的目标,提供更加相关的可靠的会计信息。 建造合同准则是特殊的会计业务准则,因为建筑企业、民用工程以及工程和制造企业建造的是特殊产品,需要投入大量的资源并花费相当长的时间。所以建造合同准则既有
2、收入的确认和计量,也有成本的会计处理。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①与《国际会计准则第11号——建造合同》②以及美国的《会计研究公报第45号——长期建造合同》③进行比较,在许多方面具有相似之处但在某些方面也存有差异。本文只就其差异方面做一探讨,以期从差异中找出我们的不足,对我国建造合同的会计规范起到一定的完善作用。 一、有关建造合同支出确认的比较思考 1.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支出 在合同成本比较中,我国对于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支出,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我国所做的规定在建造合同会计准则指南中的解释是:为了简化核算。而国际
3、会计准则规定,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与合同直接相关的费用,在能够单独地加以区分并能可靠计量,同时很可能获得合同的情况下,应作为合同成本的组成部分,但如果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费用在其发生的当期已被确认为费用,那么在以后的会计期间获得该合同时,这些费用就不应再包括在合同成本之中。 依笔者所见,为了简化核算,而将其费用不分核算对象,一笔带过地记入当期费用,显然违背了会计核算的质量要求,尤其是违背了实际成本原则的要求。因为,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建造合同有关费用不是偶然的,每一个建造合同本身的诞生,都势必要产生一定的直接费用,有的费用数额甚至比较
4、客观。所以应仿效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客观如实地尽量体现于合同成本中才合理。 虽然将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与合同直接相关的有关费用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除了简化核算的优点外,它还充分体现了企业谨慎性的会计核算原则,但孰不知,它在体现会计谨慎性原则同时,已严重违背了会计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性原则的规定。 谨慎性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性原则相比,一般认为,谨慎性原则反映了会计人员对他所承担的责任所秉持的一种态度。会计人员的谨慎、保守的态度被认为是非常必要的,因为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抵消管理当局通常持有的过于乐观的态度所可能导致的危险。
5、但谨慎性原则的过度使用,会直接与一些会计的基本原则发生冲突。例如权责发生制要求以按照权利和责任发生与否来确认收入与费用,配比性原则明确的是企业在什么情况下具有承担某项费用的义务,即当与某项费用相联系的收入已经实现时,企业就具有承担某项费用的义务。而谨慎性原则仅估计费用或损失,而不估计收益,因此导致在企业提供一种会计信息时,产生了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性原则与谨慎性原则的矛盾。 众所周知,财务会计的目标在于提供信息,以帮助投资者和债权人作出经济决策。会计信息的最高质量是“决策有用性”,如果对决策无所助益,就不值得提供该信息。但决策有
6、用性是一个十分笼统而广泛的概念,在评估信息的效用时,应考察其主要质量。美国财务会计委员会认为会计信息应具备两项主要质量——相关性和可靠性。相关性是指与决策有关,具有改变决策的能力,它主要由三个因素所决定,即预测价值、反馈价值和及时性。所谓可靠性,是指确保信息能免于错误及偏差,并能忠实反映意欲反映的现象或状态的质量。信息不可靠,不仅无助于决策,而且还可能造成错误的决策。一项信息是否可靠,可就其三个组成因素加以衡量,即反映真实性、可核性和中立性。在相关性与可靠性这两个层次的选择上,人们力求找到可靠性与相关性高而所费成本低的“最佳”结合
7、点。但可靠性与相关性毕竟是两个不同的质量特征。按照理想,人们希望所有的会计信息既具备可靠性又能具备相关性。但理想不是现实,两个质量特征产生矛盾是难免的。当可靠性与相关性发生矛盾时,财务会计的基本特点决定了信息必须真实而公允,为广大外部集团所信赖。基于这一前提,确保信息的可靠性显然比强调信息的相关性更为必要。既然将可靠性放在“前沿”,那就要求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要达到:表达的应与其现象或状况一致或吻合,并且可以验证,做到不偏不倚。如果要实现这一点,显然对于企业因订立建造合同而发生的直接与合同相关的费用记入合同成本更能反映客观实际状况
8、。所以,如果要在谨慎性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性原则之间进行选择的话,应选择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性原则。因为谨慎性原则终归只是一种起修正作用的原则。 2.因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借款费用支出 建造合同会计准则中,类似我国与国际会计准则在该方面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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