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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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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关于监听的法律思考 「摘要」 监听是世界各国为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高技术化、高隐密性的强制侦查措施,监听的出现对于侦查机关打击和惩罚犯罪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另一方面,监听的采用又严重了侵犯公民隐私权,因此,各国都对监听的采用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监听,过度侵害公民权利。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对监听缺乏明确规定,这不利于保障公民人权,应当加以改进。 「关键词」刑事侦查、犯罪、监听、刑事诉讼程序、程序法定。 监听是世界各国为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高技术化、高隐密性侦查措施。监听的出现对于侦查机关打击犯罪、惩罚犯
2、罪,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本文对监听这一现代刑事侦查措施的兴起与发展予以了充分关注,并在综合考察、分析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监听的立法规定之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监听立法的建议。 —、界说:监听的概念和特征 刑事侦查与犯罪本是共生共存的一对社会历史现象,国家设立刑事侦查程序的最初动机就是为了打击和惩罚犯罪,维护社会的秩序与安全,因此,犯罪行为方式的每一次嬗变,都必将引致国家在刑事侦查方式上针锋相对的回应,这是刑事侦查发展的客观规律。随着20世纪60年代世界各国政治经济的高速发展,犯罪现象也变得复杂起来,日益向组织化、技术化、隐密化方向发展,给各国刑事侦查机关的侦查带来重重困难,严重影响到侦查
3、机关打击犯罪的成效,同时也在客观上迫使侦查机关转变侦查观念,着力寻求侦查方式的突破与变革。正是为了应付犯罪形势的新变化,各国刑事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也开始向高技术化、高隐密性方向发展。随着现代科学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广泛运用,各国刑事侦查机关开始采用技术侦查措施打击犯罪,其中,监听成为各国刑事侦查机关普遍采用的一种技侦措施,它在弥补传统侦查手段的不足、打击某些特殊类型的犯罪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们指出,在毒品案犯与收受贿赂的侦查中,如果没有有效侦查方法时,必须依靠监听侦查手段。”[1] 所谓监听,指的是刑事侦查机关在未经通话当事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安装监听器听取当事人通话内容的一种侦查
4、措施。从技术上讲,监听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在电话线路上安装监听器的电话监听(p;#129;就监听而言,不论是未经通话双方当事人同意的第三者监听,还是经一方当事人同意的同意监听,一经实施,就将侵犯通话当事人(至少是一方当事人)的隐私权;而侦查机关采用监听也并不需要征得当事人的同意,不以当事人自愿配合为前提,即使当事人不同意配合,侦查机关也可以自行采用监听。因此,监听应当属于强制侦查措施。 监听的上述特征成为各国针对监听进行程序制约的主要立法依据。 二、比较与分析:监听的立法原则 监听的产生和广泛采用,一方面丰富和发展了各国刑事侦查机关的侦查手段,有利于打击和惩罚犯罪;但是另一方面也导致国
5、家刑事侦查权力的膨胀和扩张,从而对普通公民的自由权利(尤其是隐私权)形成更大的威胁。由于现代刑事诉讼日益追求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目标的协调统一,面对这种境况,必然要求在侦查的必要性与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之间寻求调谐。基于这种考虑,现代法治国家认为,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免受国家侦查权的侵蚀,国家侦查权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抑制,这就要求国家侦查权的行使必须遵循正当、合理的法律程序。从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不论是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为了防止刑事侦查机关在侦查中滥用监听侵犯公民隐私权,都在立法中对监听的启动与执行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以期实现刑事诉讼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目标的
6、协调统一。日本在《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通讯的法律》中的第1条阐述该法的立法目的时明确指出:“本法的目的是,鉴于有组织犯罪严重危害安定、正常的社会生活,且对数人共谋实施的有组织的杀人、非法买卖药品及枪支等重大犯罪,如果不予监听犯人之间的联络电话或其他电讯,查明案件真相即显著困难的情形在增多,为适应对此种状况,就刑事诉讼法(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131号)规定的必要的监听通讯的强制处分,确定其要件、程序及其他必要的事项,以期在避免不当侵犯通讯秘密的同时,准确查明案件真相”。[3]综合起来看,各国在关于监听的立法中都遵循了以下共通的立法原则: (一)相应性原则。为防止国家权力的过度行使,刑事追究措施
7、特别是侵犯公民基本人权的措施,在其种类和轻重上,必须与所追究的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不能为了追究轻微的犯罪行为而采用严厉的追究措施。监听作为一项高技术化、高隐密性的强制侦查措施,只能针对严重的犯罪行为而采用。具体而言,从各国的立法规定来看,监听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类犯罪:一种是普通重罪,即社会危害性较大、法定刑较重的普通犯罪,从各国立法来看,一般是指法定刑在二年监禁以上的犯罪;另一种是特殊重罪,即组织化、隐密性的特殊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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