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罚正义_在惩罚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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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础理论研究】惩罚的正义———在惩罚主义与功利主义之间贺建军〔摘要〕惩罚正义问题的回答一般有两种理论:惩罚主义和功利主义。这两种理论分别在康德和边沁、密尔那里得到了有力的辩护,同时,它们也受到了来自许多方面的批驳,这种辩驳表明,绝对的惩罚主义和完全的功利主义都不是保证惩罚正义的合适方案。而惩罚的正义必须形成一种建基于多元的现实之上的多元的理论,从而达到惩罚主义和功利主义之间的一种平衡。〔关键词〕惩罚正义惩罚主义功利主义〔中图分类号〕B822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1539(2

2、009)0120035204在什么样的惩罚才是正义的惩罚这一问题上,提出了等量报复的观念。在具体说到杀人时,康德有两种理论传统:一种是惩罚主义,另一种是功利说,杀人者必须处死,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什么法律主义。本文试图思考的是,在多元的现实中,如何的替换品或代替物能够用它们的增或减来满足正建立一种连贯而又一致的多元的理论来求得惩罚义的原则。没有类似生命的东西,也不能在生命之主义和功利主义之间的平衡。间进行比较,不管如何痛苦,只有死。因此,只有依[1](165)法对犯人执行死刑。在他的惩罚理论的后面

3、,一、惩罚正义:惩罚主义与功利主义的意蕴康德说得更是有点无情,可能有许多人曾在一件谋惩罚主义是一种报应论,这在康德那里获得了杀案中谋杀过人,或者曾经下令这样干过,或者其最有力的辩护。“任何人违犯了公共法律,做了一行动促成了谋杀,这些人都应该处死。这是根据建[1]个公民不应该做的事情,就构成犯罪。”对于犯罪立在理性的普遍法律之上的司法权力的观念,公正[1](167)的公民,康德认为应该执行惩罚,在任何情况下,必决意如此处理。须只是由于一个人已经犯了一种罪行才惩罚于他。总体上说,康德认为,蓄意的犯罪

4、行为由于罪那么,作为一种正义的惩罚原则是什么呢?在犯主观上的罪责为正当的刑罚提供了充分和必要康德看来,这只能是平等的原则。他认为,人生来的理由。因此,惩罚是正当而合理的,并且罪罚相都是平等的,都有同样的自由意志,都享有公平的当,这反映在古代社会,就是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人权,因此,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那么在对罪犯逻辑,而在现代社会,这种罪责相当被较为精细的的惩罚上理应公平对待,使惩罚体现正义的要求。现代法律所替代,因此,在某种程度上说,现代法律这种公平就意味着罪与罚应相等“,任何一个人对所体现的惩

5、罚原则即是惩罚主义的现实反映。人民当中的某个个别人所作的恶行,可以看做是对功利主义惩罚的观念主要体现在边沁的著作他自己作恶”“;如果你诽谤了别人,你就是诽谤了中,在密尔那里,这种惩罚的功利主义观念进一步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自己的得到了辩护。边沁提出了与惩罚主义完全不同的东西,如果你打了别人,你就是打了你自己,如果你理论依据即功利主义的惩罚观念。如果要问边沁[1](164)。杀了别人,你就是杀了你自己”原始“同态报惩罚的正当性根据何在,边沁会非常肯定地回答,复”的观念在康德这里得

6、到了明显的体现,当然,康除了功利的原则之外,不会是其他任何东西,因此,德并没有停留在“同态报复”的原始形态之上,而是边沁在讨论不适于惩罚的情况时,首先就提出了惩352009年第1期罚的主要目的是增长幸福,也就是说,只要是能够罚进行了辩护。但无论怎样,在解决具体的犯罪行达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这一功利原则,那么这为时,单一地运用其中一种理论来为其惩罚正义辩样的惩罚就应该是正当的。既然遵循功利主义原护往往都会大失偏颇。实际上,惩罚主义和功利主则,那么就一定存在许多过错行为而不需要受到惩义也都受到了相

7、互的或来自其他许多方面包括内罚的情况,为此,边沁主要讨论了三种情况:一是在部的攻击。什么情况下无理由惩罚?二是在什么情况下惩罚惩罚主义的观点可以用一个复合命题来表示:必定无效?三是在什么情况下惩罚无益?正是基如果某人有过错行为,那么他应该受到等量的惩于这样的理论考虑,边沁考察了惩罚与罪过间的比罚。从逻辑上来讲,这是一个充分条件假言命题,例问题,并告诉我们与惩罚主义不一样的观点,即根据逻辑真值的状况,要形成对这一命题的反驳,在很多情况之下,惩罚没有必要与罪过完全相适只要说明“某人有过错行为但他不应

8、该受到等量惩应。他说,在意欲使惩罚同罪过完全相称的种种规罚”就行了。但需要注意到,过错行为应从两个方定当中,如果有任何规定不能凭自己特别的良效,面考虑,即是否违法和道德上有没有过错,这样,对来抵消自己使法典更为错综复杂而造成的损害,那于此命题进行全面考虑后,就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2]就应予删除。在这样的理论指导下,使得边沁对对惩罚主义的观点进行反驳,实际上,惩罚主义的死刑问题的思考发人深省,依据惩罚主义,杀人偿批评者们也是从这样几个方面对其进行批判的。命是天经地义,但在边沁那里,从惩罚并不必要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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