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利法律溯及原则及其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有利法律溯及原则及其适用中的若干问题

ID:9663600

大小:85.0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05-05

有利法律溯及原则及其适用中的若干问题_第1页
有利法律溯及原则及其适用中的若干问题_第2页
有利法律溯及原则及其适用中的若干问题_第3页
有利法律溯及原则及其适用中的若干问题_第4页
有利法律溯及原则及其适用中的若干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有利法律溯及原则及其适用中的若干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有利法律溯及原则及其适用中的若干问题【摘要】“法不溯及既往”是世界上通用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但与此并存的一种做法同样具有普遍性:当新法的适用对公民更为有利时,它也可溯及既往。后者被称作“有利法律溯及既往”原则。这一原则显然是对传统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背离。但它的适用不影响人们的信赖利益,并且是前一原则的例外和补充,而不是取代。不过,有利法律的溯及力须由立法机关来决定,只有在法律明文规定溯及的前提下,才可以溯及适用。按照我国《立法法》第84条的规定,可溯及的法律应为更为有利的新法,故适用时必先明确何为新法和有利的法律。《立法法》关于有利溯及的规定容易引起歧义,

2、有必要作适当修改。【关键词】有利溯及;适用前提;效力范围;有利确认一、问题的提出和意义“法不溯及既往”,系指新的法律不得适用于其施行前发生的行为与事项,是世界上通用的一项法律适用原则。它是民众信赖利益的保证,故被视作法治国所要求的一项法则。但是,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只是作为一种法律适用原则,而不是作为立法原则而存在。就是说,不是立法者在所制定的新法本身中不得规定本身的往前溯及力,而是执法者在执法中不得用新法去处理以前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第84条将此原则规定在“适用与备案”一章,而不是“总则”中,足见一端。

3、但是,“法不溯及既往”不是一项绝对原则,它常被在一定条件下“法可溯及既往”原则所补充。我国《立法法》在同一个条文中规定了这两项原则。《立法法》第84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法可溯及既往”的涵义正好与“法不溯及既往”相反,系指新的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作为处理以前事项的依据。至于法律溯及既往的形态,按其效果,可分为“不利溯及”和“有利溯及”两类。“不利”和“有利”的区别并非法律规范是否赋予权利或施加义务,而是对新、旧法律效果的比较。如果变更后的新

4、法溯及既往会减少甚至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旧法取得的权利和利益,或者施加新的义务和责任,则为“不利溯及”;如果新法溯及既往会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或者减少、免除他们已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则为“有利溯及”。[1](P159)“不利溯及”不但会损害人们的信赖利益,而且会严重挫伤人们对于法律的信仰,所以为法治社会所不许;但“有利溯及”,则无上述之虞。因此,不溯及既往原则作为源于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制度,只限制“不利溯及”,不限制“有利溯及”。我国关于不溯及既往原则的规定基本体现了这一思想。《立法法》第84条“但书”就规定的是有利法律溯及原则。《立

5、法法》的规定无疑是法制史上迈出的重要一步。尽管在西方,不溯及既往原则是纵贯古今的法则,但在我国历史上,除了汉、元两代曾经推行不溯及既往原则外,其它历朝历代一直溯及地适用法律。即使在西方法文化引入我国之后,这一情况也未见好转。直至1979年,我国刑法才规定了“从旧从轻”的适用原则。在宪法性法律文件中规定此原则,《立法法》还是第一次。因此,认真贯彻实施不溯及既往原则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但是,要准确适用《立法法》第84条的规定还有诸多疑问:——如何理解条文中的“特别规定”?——“但书”条款的效力范围有多大?——如何认定“新法”与“旧法”?——如何把握“有利”及有利的程

6、度?上述问题涉及到有利法律规范溯及适用的前提、范围和构成。要正确实施《立法法》第84条,这些问题就必须得到解决。二、有利法律溯及适用的前提对于问题的讨论得从《立法法》第84条“但书”部分开始。“但书”规定:“但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细加思索,就会发现,条文中的“特别规定”存有歧义:它究竟是指“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特别规定”溯及既往呢,还是指“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规定”有“特别”之处?按照第一种解释,有利法律溯及既往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为前提;按照第二种解

7、释,只要新法是一个更为有利的特别规定就可以溯及适用。分歧的焦点是:当新法对当事人更为有利而立法者没有明示溯及既往时,执法者可否自觉地溯及适用?这个问题决定着有利法律溯及适用的前提,必须首先予以讨论。有一点理由使我们“倾向于”作第一种解释。《立法法》草案的原初规定是:“但适用法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更为有利时除外”。这一表述,完全是第二种解释的版本,即“只要新法更为有利,就可以溯及既往。”但在审议时,有“代表提出,对一方有利,对另一方或者国家、社会和集体会不利,法律不能只保护某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立法法》后来改为现行的规定。”[2](P204)这似乎是

8、对第二种解释的否定。但是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