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原因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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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诉讼证人拒证原因探析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无疑是各国运用得最为广泛、最为普遍的一种证据。统计表明,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中,存在明确证人的超过80%,然而真正出庭作证的却不到5%.这说明实践中证人拒证现象已经到了非常严重的程度。证人不作证,特别是重要证人不作证,将直接影响刑事案件的庭审质量,进而关系到整个审判方式改革的成败。有鉴于此,许多学者就如何促进证人作证纷纷建言,但在论及证人拒证原因时往往一笔带过或陷于空泛,使立论基础大打折扣。笔者认为,不挖掘证人拒证背后的深刻根源,就不可能寻找到解决此问题的钥匙。本文尝试从多角度为

2、证人拒证行为提供一种更为全面与合理的解释,以期对设计证人作证方案有所裨益。  一、心理学视角:证人拒证是证人各种消极心理的外在表现  证人作为自然人,不同于法人(法人不能作为证人)的最大区别,在于其具有感官和丰富的心理,这种心理乃是影响证人是否作证以及作证态度和效果的内在因素。为研究证人在担任这一特定社会角色时的心理活动,已经形成了一门独立的证人心理学,其中包括对证人拒证心理的研究。笔者从有关证人心理学的忍退让等因素造成的“厌诉”心态,一直是许多证人不愿介入诉讼的惯性思维;(2)“和合文化”为底蕴的社会伦理要求人们以和为贵、息事宁人,

3、祈求相安无事,进而在刑事诉讼中形成拒证以求互不得罪、明哲保身的普遍心理;(3)传统社会中国家司法机关拷讯证人的做法至今仍令人心怀恐惧,“视法如畏途”,由此衍生的抵触情绪难以完全消弭。  其次,从当今社会环境来看,证人拒证乃是一种生存策略:(1)从中国社会特征分析,中国乃是一个高度熟人化的社会,尽管20世纪末的中国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但这个“关系社会”的根基并未从根本上动摇,即使城市也有“网络化熟人社会”之称。在这样的社会交往中,人际关系、人情无疑占有较重的分量。实际上每个人都身不由己地处在一个人情关系的网中,而且,由于中国居民的非流动

4、性,被告人与证人之间熟悉的可能性大大增加。人们不愿意冒险地去破坏这张关系之网,甚至有可能在被告人“遇难”之时施以援手。苏力先生曾举例说,在这样的社会中,即使知道本村某村民偷盗了国家的电线,但只要“兔子不吃窝边草”,那么他的乡亲乡友就不大可能愿意出庭作证支持公诉。(2)从中国社会目前现状看,我们面临的是一个社会转轨时期,社会进步的同时也不可能避免地产生一些副效应,社会正义、社会正气在当前受到了巨大的冲击,导致治安状况相对恶化。在这样的环境下,刑事案件中的证人作证无疑是一种冒险,况且国家又尚不能给证人提供一个安全的作证环境。另外,从案件强

5、度系数分析,越是严重的案件证人作证的恐惧感就越大,因此越是恶性案件法庭上越难见证人就不足为怪了。  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传统的力量还是环境的影响,并不是不能动摇的,关键在采取的方式。有人认为仅仅在法律上规定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就可以解决问题了,实在是过于单纯。曾有位法学家告诫过,“法律制定者如果对那些促成非正式合作的社会条件缺乏眼力,他们就可能造就一个法律更多但秩序更少的世界。”  四、法理学视角:义务不明确、权利义务失衡是证人拒证的制度原因  权利和义务一致,乃是法学的基本原理。因此,证人履行作证的义务应当与其作证应享有的权利联系等在一

6、起,而作证义务的履行又应当与不履义务的法律后果联系在一起。然而,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关于证人作证义务的不明确性、权利义务的失衡性,乃是造成证人拒证的最重要的原因。  首先,刑事法第37条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从法理上分析这是一条义务性规范,但不履行义务会导致怎样的法律责任却无相应规定,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个疏漏。在实践中,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如果证人拒不出庭或以种种理由拒绝作证,法律竟然束手无策!而综观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律对证人义务的规定,许多国家都是有法律制裁措施相随的。当然,我国需不需要借鉴他国的做法,以及

7、在多大程度上借鉴这种做法,仍是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但法律对义务的不明确性却亟待解决。  其次,关键的问题在于,对证人作证的权利保障至今困难重重,权利义务严重失衡。我国刑事诉讼法虽然笼统地规定了证人有经济求偿权、获得人身保护权等,但这些规定根本没有也不可能落到实处,这就导致证人想作证也要伴以一定代价:第一,在当前生活条件并不十分优越的条件下,对一个证人来说,作证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许多国家都有作证费用补偿的专项法规,而我国刑事诉讼和有关法规中均未规定是否应当补偿、由谁负责补偿和如何补偿等基本问题,致使证人要求

8、经济补偿的请求权成为空中楼阁,就算要实行也是于法无据,长此以往必然会挫伤证人作证的积极性;第二,对于证人的安全保障制度尚未健全,导致证人作证顾虑重重。因为证人在刑事案件中作证的风险大于民事案件,证人的人身保护才显得尤为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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