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搜索引擎商著作权侵权责任之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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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搜索引擎商著作权侵权责任之思考网络搜索引擎商著作权侵权责任之思考 摘要近年来关于网络搜索引擎商著作权侵权的诉讼时有发生,网络技术的发展为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问题;如何解决著作权人和网络搜索引擎商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立法者和实务者面临的当务之急。我国应立足于国情,吸收国外先进立法经验和判例,切实贯彻落实著作权法的宗旨,净化网络秩序,让网络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  关键词间接侵权网络搜索避风港规则著作权保护  .L.    进入网络时代,人们已经越来越离不开搜索引擎商提供的网络服务。百度一下,你就知道,网络搜索引擎在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连串法律上的新问题。自从2

2、005年步升诉百度案开启了国内著作权人对网络搜索引擎商侵犯网络传播权的诉讼,各大唱片公司相继起诉百度、雅虎等网络搜索引擎巨头的数字音乐搜索下载侵权;而综观这一系列侵权案件的判决结果,却是各不相同。事实上,经历了连串侵权纠纷的网络搜索业并未受到大的影响,相反各相关网络服务商仍在提供免费数字资源下载的搜索链接服务,从而获得了可观的网络点击流量和巨额的广告收益,国内整个网络搜索业呈现一片蒸蒸日上之势,比如以搜索服务起家的百度公司更是在美国成功上市,成为纳斯达克轰动一时的新星。这样的现实想必让各大唱片公司在内的很多著作权人尴尬和无法接受,因此如何在法律框架中规范网络搜索引擎商的责任承

3、担、权衡各方的利益,是本文之思考所在。  一、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定位  要厘清网络搜索引擎服务商的责任,首先应对其身份有合理的定位。依据《互联网著作和行政保护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互联网内容提供商(ICP)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相关内容的用户,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则指根据互联网内容提供商的指令,通过互联网自动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内容的上载、存储、链接或搜索等功能,且对存储或传输的内容不进行任何编辑、修改或选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于百度等网络搜索引擎商而言,尽管其为了便于用户浏览而存储了网页快照,但是其系统涉及著作权的搜索对象第三方网站的数据文件(如MP3等数字音乐作品

4、),却并没有储存在自己的服务器中;用户通过网络搜索引擎商提供的链接而直接进入第三方网站或者直接获得第三方网站的数据文件。因此,网络搜索引擎商并不是网络内容的提供者,而是按照技术规则为网络用户提供全面有针对性的搜索结果,供用户查询和使用;其搜索引擎服务系统依据技术规则对搜索结果自动生成链接列表,没有对任何被链接网站进行非技术性的选择与控制;其本质是并没有直接进行网络传播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从这一角度而言,网络搜索引擎商对于网络中传播的音乐、电影等作品的盗版文件,不是直接的著作权侵权者。  二、网络搜索引擎商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  虽然百度这类的网络搜索公司在提供MP3数字音乐等

5、搜索下载的服务中,并不直接在自身服务器中提供资源供下载,但它们之所以受到各唱片公司车轮战般的诉讼和著作权人的广泛诟病,还是在于它们提供的数字音乐搜索服务与一般搜索不同:普通的网页搜索,只是由搜索引擎商在网页中提供单纯的搜索框,任由用户在其中输入自己需要查询的内容;而音乐搜索则有很大区别,以百度为例,在其专门的音乐搜索页面中,除了有必需的搜索框外,还有新歌TOP100、中文金曲榜、日韩流行、欧美金曲等各类榜单和专题,并按照点击率、试听量等标准进行了有意识的排列。很显然,这些有着人工编排、整理的榜单、专题并不单单只是搜索引擎技术所自动完成的,难怪有人会认为百度的MP3下载服务是某

6、种类似于著作权中汇编的一种形式,是介于服务提供与内容提供中间的一种模式。因此各网络搜索引擎商虽未直接侵犯网络传播权,却难逃涉及间接侵权的嫌疑。  在英美法系版权法理论中,间接侵权是相对于直接侵权而言的。它是指即使行为人并未直接实施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果其行为与他人的直接侵权行为之间存在特定关系,也可基于公共政策原因而被法律界定为侵权行为。这类行为构成侵权的原因,并非其直接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专有权利,因此被称为间接侵权。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研究,间接侵权大致可以分为两类情形:一种是教唆、引诱他人侵权以及故意帮助他人侵权,一种则是直接侵权的预备行为和扩大侵权后果的行为。后一种

7、情形在次不提,本文单以第一种情形为基础来分析。  教唆、引诱他人进行侵权,或者明知、应知他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但仍然给与实质性帮助的,应当对侵权后果承担责任,这是各国法律中所普遍承认的规则。过错既可以表现为故意,也可以表现为过失,即在应当知道他人的某种行为构成侵权时,还提供实质性帮助。目前,虽然我国的立法中尚未明确出现关于间接侵权的规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这实际上是将《民法通则》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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