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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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实劳动合同的效力论文摘要事实劳动关系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也我国的《劳动法》并不认可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合同要求书面形式,这就使劳动者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遇到了难题,怎么样避免事实劳动的存在,怎样解决这个社会问题,是国家的法律需要认真对待的,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正视的。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合同所谓事实劳动关系是相对于由劳动合同法调整的劳动关系而言的,指的是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或变更原劳动关系时,没有按照法律的要求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只是以口头协议的形式约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但双方在实际工作中存在权利和义务关系。换言之,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没有书面合

2、同形式的劳动关系,或者说是一种通过订立口头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一、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施行,《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可见,《劳动法》在制定时是不承认事实劳动关系的,也就是说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是不合法的。我国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时期,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劳动法律法规很不健全;同时由于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的过程中,出现了大量不规范的做法和错误的认识,导致我国事实劳动关系广泛存在。据平顶山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有关资料显示,其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30%左右

3、的案件是因为事实劳动关系而引起的。仔细分析这种情况,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确立劳动关系时,未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说,这是事实劳动关系产生的最主要的原因。其原因又有以下几个方面:1、一些企业对法律上建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不够重视,对处于试用期的合同制员工迟迟不订合同,等试用期满后仍然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始终维持着劳动权利和义务关系;2、受某些官僚作风,尤其是一些上级主管部门领导的行政干预,使有些本不符合企业招工标准或法定条件的员工进入企业;3、一些企业领导和员工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劳动政策理解得不深不透。其表现在以口头协议或不成文的协议

4、替代劳动合同,甚至有些企业或劳动者在确立劳动关系时,主动要求不与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企业方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有三种:(1)、有的厂长担心同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职工不服从领导;(2)、怕留不住人才。一些职工,特别是素质高,技术好的职工错误地认为,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着较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个人的自由受到了限制。因此,企业一旦提出签订劳动合同时,员工反倒不愿意,但若拒绝的话,又怕领导不信任,因此干脆选择“跳槽”以获得解脱,这样一来,企业为避免员工流失,只好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3)、想避开劳动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我国《劳动法》规定,企业每年必须为其合同制工人缴纳大约相当于职工年度工资总

5、额的25%的社会保障金(包括20%的养老保险,2%的失业保险和3%的医疗保险);职工方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大致有四种情况:(1)、法制观念淡薄,认为订立合同没用;(2)迫于企业方的压力,不敢提出要求,怕失去工作。(3)、对实行合同制度不理解,怕合同期满后企业严格执行劳动合同而丢掉饭碗;(4)、一些职工,尤其是技术好,素质高的职工错误地认为,同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存在着较严重的人身依附关系,个人的自由受到了限制;(5)、根本不知道要和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往往是文化素质和政策水平较低的农民工和临时工。(二)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但企业未予以终止或续签即原劳动合同期届满后,企业

6、未与员工及时办理续签或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但员工仍在企业从事实际的工作。其原因有:1、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未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是把企业一方的意愿强加给劳动者。如有些企业在与原单位45周岁以上的职工续签合同时擅自将合同期限均定为两年,有的企业还规定职工不交风险抵押金或集资款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等等,这样导致续签劳动合同被搁浅,但员工仍在原单位工作;2、一些企业虽然签订了合同,也只是装装门面,走走过场,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和监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当事双方既不续签又不终止,继续维持原有的劳动关系,在这些企业中合同形同虚设;3、有的企业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不到位,合同起不到法律作用,大量

7、技术骨干流失,企业也束手无策,导致人员极为短缺,为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只好用合同期满的员工代替,事后又没有补签书面合同或终止原劳动关系。(三)、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企业在规定的时限内未予以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有关条例规定,国有企业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应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现实中,由于多种原因致使本规定没有得到真正执行。其原因有:1、有些领导认为对方反正是本单位的人,签与不签合同没有关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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