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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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破产法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1988年11月正式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以后,我国开始出现了合法的破产企业。1994年初,国家选择若干城市进行“优化资本结构,增强企业实力”的试点,将“破产”列为试点的首要内容,此后破产企业便迅速增加。《企业破产法》虽然为法院审理破产案件提供了必要的操作规则,也为保护债权力、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但它是计划商品经济时代的产物,已远远不适应今日的需要。一、存在的问题目前企业破产往往是“破并结合”,企业没有宣告破产之前就得由政府指定一兼并或收购主体,各级法院更是把这一条作为受理案

2、件的前提。不难看出,企业破产操作不规范问题十分严重,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其中破产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不可忽视。主要表现在:(一)没有界定破产时间《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时间没有明确的界定,从而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客观上使债权人的损失被人为地扩大了。一般债权人(银行除外)难以通过正常渠道了解债务人的经营状况,不能及时运用破产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看,破产企业一般都是负债累累,其债务几倍甚至几十倍于自有资产时方才申请破产。人们不禁要问:为什么不在企业资不抵债时即申请破产或采取保全措施,而非等到山穷水尽时才申请破产呢?现实生活

3、中一些企业明知自己已丧失清偿能力,却隐瞒自身情况,对外仍进行经济行为,一旦财源枯竭,无油可榨,成为一堆烂摊子,《企业破产法》又成为其甩包袱、推责任的挡箭牌,以致形成破产有理、破产有利、破产逃债的状况,使许多债权人损失惨重,叫苦不迭,对此状况,《企业破产法》是难辞其咎的。(二)债权人合法权益缺乏保障破产法最直接最首要的目的应该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破产法在这方面存在几点不足:第一,债权人会议享有的权利不充分,主要表现在没有要求法院撤换破产管理人、决议破产管理人管理企业的基本原则的权利,也没有选任、撤换监察委员的权利。第二,未设置监察委员会制度,没有设立代

4、行债权人会议职权的监督常设机构。这一缺陷,使债权人的利益保护受到削弱。第三,我国破产法规定受理破产案件只允许“由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某些破产法院受地方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不正之风的影响,使异地债权人利益受损。(三)清偿顺序与其他法规不协调我国有关破产清偿的法规政策之间存在着明显的不协调、不一致,各种债权之间的补偿顺序既不严格也不统一,使得执行中很难规范化操作。严格说,支付破产企业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与安置破产企业职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着不同的内涵,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伸缩性很强,安置费用也远远超过清欠工资和劳保费。事实上,大多数破产企业在安置职工后

5、已所剩无几,很难清缴欠税,更谈不上清偿银行债权。(四)行政色彩过于浓厚《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三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显而易见,破产企业的和解整顿是由上级主管部门在其中唱主角,行政色彩比较浓厚,忽视了重组程序的合理设计,未明确赋予债权人重组企业的权力,没有考虑经营者直接与债权人和解。(五)适用范围过于狭窄1986年12月六届人大通过的《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使发生在集

6、体、三资企业的破产案件无法可依。1991年颁布的《民诉法》虽然明确破产程序扩大到所有企业,但内容较粗,难以操作。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特别是党的十五大对国有企业改革实施抓大放小政策以后,单一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逐步减少,多种经济成份的企业在不断增加。各地人民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中,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已占很大比重,因而这部法律仅将其适用范围局限于国有企业,已不能适应变化了的经济环境。(六)法院的地位与作用不明确在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明确法院与党政部门的关系问题,是破产案件处理得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而《企业破产法》恰恰对此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在实践中,必定

7、出现两种结果:一是法院、党政部门、破产企业意见相一致时,破产案件顺利审结;一是法院、党政部门、破产企业意见相左,尤其是党政部门不同意企业破产而不配合、不支持甚至抵触时,法院只能束手无策。就法院受理的破产案件来看,破产案件多为债务人主动申请,债权人、尤其是外地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很少,这不能不和党政部门与企业的经济脐带未完全断开有关。同时,也与《企业破产法》对法院在审理破产案件中的地位、作用不明确有关。(七)对责任者惩治力度不够《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的责任划分相当模糊,其处罚也十分轻微甚至没有任何处罚。对破产企业自身来说,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作为国家资产

8、的管理者、经营者,由于自身过错,致使国家财产遭受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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