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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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为确保政令畅通,提高工作水平,建设勤政、高效、廉洁、务实的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局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服务对象民主评议制,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执行力和公信力,贻误行政管理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等行为,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制度。第二条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适用本制度。各管理处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三条实行机关领导问责制。局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首

2、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的,机关领导、分管领导、岗位责任人必须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第四条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第五条行政过错责任包括:(一)责令书面检查并限期纠正;(二)通报批评;(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四)调离工作岗位;(五)给予行政处分。5第六条追究行政过错责任,应根据行政过错发生的原因、性质、程度、后果及责任人认错态度,单独或合并使用追究的种类。第七条局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部门及其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过错责任:(一)对本局作出的决定执行不

3、力,致使政令不畅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时完成本局部署的工作,明显影响工作计划和进度的;(三)应当给予管理服务对象补办手续而故意拖延或者延误审批的;(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违反法定程序,对管理、服务工作做出错误决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上级政策相抵触,损害公共利益、管理服务对象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的;(六)对于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灾情、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瞒报、谎报、缓报或者防范、救援、救治不力的;(七)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服务对象民主

4、评议制度的情形。第八条局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一)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审核,提出拟办意见,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报送领导批办,造成不良后果的;5(二)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推诿、拖延不办的;(三)应当给予服务对象答复而不予答复的;(四)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五)不按时或者不如实上报办理情况的;(六)其他违反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服务对象民主评议制度的情形。第九条行政过错责任分为直接责任、次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第十条承办人未经审

5、核人、批准人批准,擅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由承办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第十一条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未发现,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承办人负直接责任,审核人、批准人负领导责任。第十二条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批准人负领导责任。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审核人负直接责任。第十三条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正确意见,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

6、行政过错发生的,批准人负直接责任。第十四条经集体决策导致行政过错发生的,赞同该决策和不发表意见的人承担行政过错责任。5第十五条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一)干扰、阻碍、不配合对其行政过错行为进行调查的;(二)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徇私舞弊行为及收受当事人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活动的;(三)不执行监察机关依法作出的监察决定的;(四)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第十六条行政过错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一)主动赔礼道歉,管理服务对象已谅

7、解;(二)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三)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改正的;(四)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第十七条局设立行政过错责任追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文件另发),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监察、人事、路政等机构的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室,承办日常工作。第十八条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包括:被问责追究人的基本情况、过错事实、过错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建议等。第十九条经局长批准或局党委集体讨论5决定给予过错责任追究的案件,应制作《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决定书的内容包

8、括:问责人的基本情况,过错责任的事实、过错性质、追究责任的依据、追究责任的决定、作出决定的机关、时间等。决定书应以本行政机关的名义作出,送达过错问责人,并反馈给办事人或相关机关。第二十条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经调查事实不存在或不需要追究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并告知有关单位和人员。第二十一条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追究行政过错责任的检举、投诉、控告材料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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