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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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行政许可操作规范(2016)30行政许可项目1林木采伐许可——公路用地上树木更新砍伐许可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称:公路用地上树木更新砍伐审核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

2、次修正)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

3、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2005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5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九条规定,依法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同意的作业,当事人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公路管理机构按照下列权限审批:(一)涉及国道、省道的,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自治区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二)涉及县道、乡道的,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报

4、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备案;(三)涉及高速公路的,由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无。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实施对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自然人适用范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高速公路。六、申请材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1份);(二)林木主管部门核发的树木砍伐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三)更新补种树木的方案书;30(四)公路施工方案;(五)安全保障措施;(六)申请人身份证

5、明,如申请人为法人,还应提供单位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以及办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原件经窗口审查后退回,复印件装订)。七、办结时限1、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2、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但申请项目造成公路损坏的,收取公路路产损失补偿费(《关于正式制定广西公路路产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桂价费[2006]76号])。十、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1-5595815、5595804。投诉电话:0771-5595584、5595845。市、

6、县的咨询和投诉电话由各市、县自行公布。附件:行政许可流程图30附件公路用地上树木更新砍伐许可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日,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申请人提出申请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受理公路管理机构路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审查(时限4个工作日)部门负责人审核(限1个工作日)分管领导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2个工作日)制作决定文件(限2个工作日,不

7、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限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30行政许可项目2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塔、杆、变压器等设施许可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名称: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涵洞、隧道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龙门架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或者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塔、杆、变压器等设施的审批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1.《中

8、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第19号,1997年7月3日初次公布,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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