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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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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失信联合惩戒视野下社会组织信用监管制度的构建2016年3月,中华**文化研究会(全国性社会团体)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行为,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经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该组织已有3次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记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该研究会及相关责任人将因此失信行为被依法予以一定惩戒。从对社会组织信用的行政监管角度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目前尚未出台信用监管方面的统一措施和规定,可以说,在社会组织信用记录及失信惩戒问题上,司法部门比行政部门先行
2、一步。社会组织作为重要的社会组成部门,其信用体系建设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迅速推进的大环境内,在失信联合惩戒的视野之下,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体制及法制环境变迁的过程中,研究社会组织的信用监管制度、以此推动社会组织诚信自律正当其时。 在现代社会中,信用的社会价值逐渐显现,其直接关系到社会主体的生存和发展,良好的信用秩序对市场经济、对整个社会而言极为重要。基于维护社会信用秩序、引导社会诚信自律考虑,信用监管应运而生。信用监管是政府为了维护社会信用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社会主体的行为或者运行状态进行信用评价
3、,并对信用评价进行监督、规范、控制和调节等一系列活动的总称,是政府公权力对个体私权利的介入和引导。博登海默曾指出,法律旨在创设一种正义的社会秩序,因此,信用监管制度的构建应遵循信用权利化、监管制度化的原则,以此创设诚实守信、规范运行的社会信用秩序。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信用监管是一个复合概念,至少包括两类行为:一是信用记录,政府对社会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对其良好信誉或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标识,信用记录仅是社会主体信用情况的客观反映,政府并不对其权利义务进行干预或处分,可以视为一种事实行为;二是信用记录的应用,包括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政府基
4、于社会主体的信用记录,对其良好信用施行一定激励措施(如授予荣誉称号),对失信行为予以惩处(如信用降级或资格限制、准入限制等)。信用监管可将主体各个行为所产生的信用信息点通过大数据组合到一起,累加为该主体的信用线,再通过信用的连带效应,产生多领域相叠加的面效果,从而产生信用监管的蝴蝶效应,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一、失信联合惩戒的制度渊源 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诚信意识、提高信用水平,重在失信惩戒。对社会主体进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综合治理,单独依靠某一部门无法实现,必须建立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在
5、信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将原来的一个部门在一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实施惩戒,变为现在的多个部门在多个领域对失信当事人共同实施惩戒。近年来,我国在失信联合惩戒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2007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建立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2007年4月,国务院指令由国家发改委和人民银行牵头,建立了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制度;2011年7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提出要建立健全社会诚信制度,并要求制定社会信用管理法律法规。201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
6、、中央编办下发了《关于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及各信用监管有关部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国务院2014年印发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16年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上述政策均是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及失信联合惩戒进行的顶层设计和宏观部署;同时,各部门也联合签署了多个领域内的失信联合惩戒备忘录,初步构建了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当前的联合惩戒机制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以法院为主导的,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的
7、联合惩戒;一类是以行政机关为主导的,对失信行政监管对象实施的联合惩戒。 (一)以法院为主导的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人民法院通过执法办案形成的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具有极高的权威性,是社会信用信息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近年来,法院积极运用执行案件信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高消费行为进行限制,开启了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之路。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建立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既通过全国统一的失信被
8、执行人名单库在互联X上向社会进行公布,各地法院也通过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X络、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法院还把失信信息数据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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