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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1
《法律是行为的规范之再思考——从法律基本特征理论的革新谈起》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法律是行为的规范之再思考——从法律基本特征理论的革新谈起 中华民族由于特定的文明条件和历史传统,几千年来形成了一种以政治权力为核心、宗法加行政控制双管齐下的“王法”秩序,人们对于法律的认知是围绕着“王”展开的:法自君出,王权高于法律,法律是君主除暴安良之具,是权力和暴力的象征,是百姓必须谨守的“规矩”、“绳墨”,这些被视作天经地义。到了近代,虽然中国政制、法制在形式和体例上发生了重大变化,但“王法” 观念未及触动。由于接踵而来的民族危机和国内战争,“救亡”、“富强”成为当务之急,中国无可选择地走上了一条国家主义、权威主义的发展道路,政府全面控制社会,
2、国家成为绝对权威,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传统的“王法”解释很自然地被继承下来,只不过,“统治阶级”和“国家”代替了过去的“圣王”,法律被解释为“统治阶级”的意志,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阶级专政的工具”。改革开放以来,上述情况有所变化。反映在法理学领域,一些新版的教科书,均淡化了“专政论”、“意志论”的色彩,增加了一些新内容、新提法,如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法律以权利义务为调整机制等。然而,由于历史传统的巨大惯性,中国法律观念的更新步履艰难,人们对于法律的认知仍然难脱“王法”解释之臼槽。在上述新版的法理学教材中,那些有新意的关键之处往往是语焉不详,匆匆带
3、过,整个理论阐释的重心仍在于政治国家、政治权力,直至暴力。显然,这与当今中国法治社会的发展目标反差极大。 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已二十多年,市场经济渐成气候,蔚为大观,法治社会的目标也已确立,中国正经历着根本转型,朝着民主、平等、法治的方向发展。在这样的新形势下,继续沿用传统的“王法”解释显然是不合时宜了。问题很明显,传统“王法”解释的要害在于坚持“权大于法”,不承认有独立的、超越于权力之上的公平、公共的规则。 因此,且不说“王法”解释在学理和逻辑上必然要求法学屈从于权力,法学的发达因此将成为不可能,其指导下的法制实践更是不可避免地张扬权势,否定平等,抑
4、制市场机制,贬低法律权威,妨碍民众法治意识的养成,其消极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经验证明,不同的法律特征说,即体现着不同的价值判断和制度安排,指示着不同的秩序状态和社会前景。法治社会与“王法”观念是格格不入的,一个坚持“王法”解释的国度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 有人担心,否定“王法”解释会不利于加强中央权威、发挥政府职能。笔者认为这种担忧是不必要的。毫无疑问,建设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离不开中央的权威、政府的作用,在中国尤其是如此。 但显而易见的,在当前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央权威和政府作用的发挥,必须建立在尊重市场机制的基础之上,必须符合法治的原则,否则就可能事
5、与愿违。这里且不论中央权威、政府作用自身的科学性、民主性问题,仅就其对于中国社会的实际影响力而言,传统“王法”解释仅仅在形式上维护中央的权威、政府的地位。长远看却不利于这种权威和作用的发挥。原因在于“王法”解释强调的是以暴力相威胁的权势和服从,客观上排斥了市场机制、契约意识、法治意识,不利于在全社会形成统一的、基于契约和法治原则的、关于公共权力的共识,中央和政府的权威将因此缺乏市场机制和现代法理的支持,面对问题,除了传统的行政手段之外别无它“法”。这在当今中国的情势下,必然意味着行政成本的高支出和管理实效的衰退:上有“王法”,下有“土法”,一抓就死,一放
6、就乱,直至欺下瞒上,阳奉阴违,法律规章形同虚设,中央的权威和政府的形象就有可能走向反面。当前中国,重回过去大一统中央绝对权威、政府一抓就灵的局面已不可能,亦不可取,唯一的出路就在于建立和健全相关法制。因此,即便是从中央权威、政府作用的角度考虑,果断地实现从传统“王法” 观念向现代法治观念的转换,也是十分必要的。 清理传统“王法”观念,重建符合中国市场经济法治社会需要的法律特征说,这一革新的意义是可以想见的。由于涉及到一系列社会、政治的基本价值观,由于未来中国将全面建成法治社会,法律基本特征理论的革新因此具有全局意义,有可能引发中国法学、政治学、乃至整
7、个社会意识形态的深刻变革,极大地推动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成为中华民族精神文明的一个标志、一面旗帜。但也正因如此,这场变革的阻力也是必然的,需要我们持之以恒的努力,迎难而上。毕竟,这是一项大势所趋的改革,是未来中国社会奠基,也是根本改变中国法学落后面貌的契机。 法律基本特征理论的革新从何人手?笔者认为还是要从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原理、常识谈起。确实,这些都是老生常谈,但法律基本特征理论所论就是“基本”,正是这些最基本、最通俗的道理构成了现代法学和法制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中国的现代化是无法想象的,中国法学的发达、包括那些时髦的、后现代的理论研究都只能是美
8、丽的泡影。还必须看到的是,对于中国民众而言,那些源自西方的市场经济法治社会的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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