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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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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一条为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预防安全生产事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天津市安全生产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做好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指通过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逐级监视、安全生产责任书、隐患排查、检查告知、
2、责任制考核、奖励与处罚等制度,监视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安全生产监视治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实行属地治理与分级治理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视治理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决定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监视检查; (二)组织推动各级监视责任的落实; (三)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书的签订,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四)组织推动隐患排查,对隐患整改情况进
3、行督查,并对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 (五)提出表彰和处理意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的安全生产责任,按照国家和本市确定的相关职责执行。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本系统、本行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责任全面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分管其他业务的负责人按照职责分工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治理责任。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 生产工作会
4、议。会议主要研究下列内容: (一)通报、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和现状; (二)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题目; (三)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四)布置阶段性重点工作; (五)通报安全生产事故指标控制情况。 会议应当作出决定或者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落实措施和部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有关部分应当在10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按照下列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上级人民政府负责监视下级人民政府; (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监视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分; (三
5、)按照隶属关系和职责规定,各有关部分负责监视本系统、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监视辖区内无主管部门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十条负有监视责任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被监视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共4页,当前第1页 (二)监视被监视单位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 (三)协调解决被监视单位安全生产的重大和共性题目; (四)把握被监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 (五)每年对被监视单位进行综合考核并组织实施赏罚; (六)建立监视工作专门档案。 第十一条被监视单位应当按照
6、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对负有监视责任的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的检查指导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并报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和其他重大安全生产事项。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落实安全生产责 任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岗位安全生产责任,确定责任人; (二)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制定赏罚措施,并由责任人签字; (三)在承包、发包、分包、出租等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明确各相关方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专门档案。 第十三条每年3月31日前,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分按照本
7、规定,与被监视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责任书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进; (三)安全生产措施; (四)安全生产监视检查、考核; (五)奖励与惩罚。 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分应当监视本系统、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逐级建立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对查出的事故隐患逐一登记建档,分类分级进行整改,并将整改落实情况向监视单位和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报告。 第十五条市安全生产监视治理部分会同有关部分组织安全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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