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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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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企业所得税对纳税筹划途径影响分析企业通过筹划减少纳税支出,或者通过延期纳税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是企业增强盈利能力的重要手段之一。而《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的改革带来的必然是对税收筹划途径和方式的重新考虑。一、新企业所得税对纳税筹划途径影响(一)缩小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空间 对于纳税人来讲,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的重点在于如何合理运用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适用较低或较优惠的税率,妥善规划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实际税负最低,以达到节税的效果。新法实施后,企业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的传统空间面临着重大的改变:(1)
2、企业身份优惠筹划空间受到限制。由于过去生产性外资企业、福利企业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企业可以享受减免税以及低税率的优惠,因此企业想方设法创造条件,通过嫁接或改变身份来谋取税收优惠。新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的适用税率,这意味着常见的内资企业通过在国际避税地注册再返回国内投资,或者直接借用外籍、港澳台人士身份成立虚假外资企业的避税方法失去了意义。利用变换投资者身份的筹划将面临重新的思考。(2)新办企业优惠筹划空间已经封堵。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新办的从事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业的企业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一免一减半”,以及新办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技
3、术服务业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等优惠政策,这一筹划途径将不再有效。(3)地域性优惠政策筹划空间被压缩。新税法取消了对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及产品出口外商企业、生产性外资企业,免征、减半征收或定期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清理取消了地方性的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除保留了对中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外,原来仅靠在特定区域成立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包括通过打擦边球、贴上高新技术企业标签就能获取税收优惠的筹划空间已经失去了其法律依据。(二)统一税前收入、扣除办法与标准是纳税筹划“双刃剑” 具体如下:(1)收入内涵更加
4、明确。新法对收入总额的内涵界定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取得的收入”;同时,新法严格区分“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前者本身即不构成应税收入,而后者本身已构成应税收入但予以免除,“不征税收入”具体是指财政拨款、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免税收入”是指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收入等。。这些规定都将使得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所得范围变得更加明确,也使原有利用收入范围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受到了严格限制。因此,企业在选择对外投资方式时,可以考虑选择国债或符合条件的股票
5、、债券、直接投资,不管是哪种投资方式,其收益与风险都是成正比的,但上述项目的投资还可以免所得税,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企业的实际投资收益。(2)扩大利用成本费用进行筹划空间。应纳税所得额和税率是决定企业税负的两个要素,在收入确定的前提下,税前可扣除成本费用的增加,必然会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一是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的扣除标准,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二是新税法统一和部分提高了广告费扣除标准
6、,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三是“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设备更新频率较快的企业无疑也将获得更宽阔的纳税筹划空间。四是新法统一以“法人”为单位纳税,不是独立法人主体的分支机构可以汇兑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各分公司间的收入、成本、费用可以相互弥补,实现均摊,就可以有效避免出现各分公司税负严重不均的现象。(3)对费用列支新规定规定
7、使筹划思路受到限制。“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也就是说,新税法采用的是“两头卡”的方式。只有控制业务招待费占销售收入的比重,最大限度保证限额的扣除才有可能。新法还规定,作为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期直接扣除,而作为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则属于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的范畴,二者的节税效果显然相差甚远。由此,如果企业将固定资产改良尽可能地转变为大修理或分解为几次修理,即设法使修理支出达不到改良支出的条件,才能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三)国际税收筹划途径渐成焦点 新
8、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采用“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相结合的判断标准,即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将构成中国的居民企业。如果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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