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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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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团公司资金统借统还的税务风险控制探究集团公司一般以事业部型作为组织结构,即M型。在该组织结构中,各分公司则成为事业部单元相对独立的开展经济活动。在扩大再生产的内在驱动下,必然导致各事业部单元对外源性资金产生需求。在此背景下,集团公司在向事业部单元进行融资时,又存在着税务风险管控的要求。正因如此,如何有效规避集团公司资金“统借统还”从而规避税务风险,则成为本文需要讨论的主题。 目前针对本文主题的文献资料还不多见,大都关注财务公司“资金池”存款利息收入,尽量不缴营业税及利息收入开具发票的问题。鉴于此,笔者针对集团公司资金统借统还的税务风险控制探究,将在现有《企业所得税法》的
2、基础上,给予应对措施的构建。 一、相关税务制度审视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具体规定了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的比例,即金融企业为5∶1,其它企业为2∶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19条对关联方借款的定义、范围给予了原则性界定。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其它间接从关联
3、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不难知晓,间接融资包括委托贷款和担保贷款,但不包括同借统筹。本文集团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统借统贷,并不属于关联方债权性投资。由此可见,这就为集团公司的税务风险规避建立起了制度保障。 二、集团公司资金统借统还的制度安排 基于以上税务制度,集团公司制度安排可以归纳为以下三个方面: (一)集团公司应建立委托监管制度 为了有效对子公司财务进行监管,应强化委托监管制度。委托监管制度的核心在于填补监管缺位。为此,集团公司应委派财务总监及主要财务人员,遵循集团公司财务管理目标,跟踪监管子公司的经营和财务活动。为了避免委派人员出现机会主义行为,应
4、建立他们与集团公司的劳资关系;并由集团公司支付相关劳务费用。 (二)集团公司应建立资金统筹制度 面对当前金融市场环境,集团公司应对子公司的财务资金进行统筹。这样一来,不仅有助于优化集团公司的资金结构;也能在加速资本周转的情况下,增强资金使用的效益性。具体而言,可以设立内部结算中心,以及注册集团财务公司。对于后者而言,则可以通过建立第三方平台,来优化集团公司的资金运作;并有效管控集团公司的资金管理和融资活动。 (三)当前须关注的问题 尽管注册集团财务公司具有上述诸多优势,但其具有较高的进入门槛,只有拥有实力的集团公司才能如愿。因此,大部分集团公司仍须在内部结算中心完成
5、资金运作。然而,对于集团公司的内部结算中心而言,目前现行税收征管政策仍然缺失。从而,导致了集团与子公司间存在着资金的“免费调度”问题。 三、税务风险控制的具体操作 结合以上阐述,以下将从两个方面探讨具体的操作模式。 (一)遵循按照独立交易原则 以结算中心业务为例: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集团公司应依照存款准备金率对子公司的资金进行计付利息。集团公司若将融通资金下拨给子公司使用,之前须签署完备的《统借统还协议》。在《协议》中应明确界定双方的权责;同时,在归还方式、期限的设计上,应满足集团公司的整体安排。 (二)规范有关纳税业务 1、营业税 按照(财税字[2000]07
6、号)《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集团公司统一融资后下拨子公司使用,并按融资合同规定的利率向子公司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营业税;集团公司利用结算中心存量资金向子公司发放贷款计收的利息,缴纳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 集团公司对子公司在结算中心存款按照金融机构存款利率的计息,母、子公司分别计入其应税所得、税前扣除额;集团公司利用结算中心存量资金向子公司发放贷款,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相应贷款利率的计息,母、子公司分别计入其应税所得、税前扣除额。 这里,笔者还须强调:集团公司应以税务风险规避为契机,优化对资金的统筹安排。伴随集团公司规模的扩张,
7、X—非效率现状也日益明显。为此,集团公司应强化子公司资金使用的上报制度,并在下拨资金使建立内控的成本门槛,以此来增强子公司的资金效益意识。 综上所述,以上便是笔者对本文主题的探究。最后,本文全当抛砖引玉之用。 四、结束语 在扩大再生产的内在驱动下,必然导致集团公司各事业部单元对外源性资金产生需求。在此背景下,基于当前税法制度对有关税务风险控制展开探究,便成为增强企业经营效益的手段之一。间接融资不包括同借统筹,这就为集团公司的税务风险规避建立起了制度保障。 具体而言,集团公司资金的统借统还须建立:集团公司应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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