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迁补偿安置因房屋灭失行政裁决不予受理的诉讼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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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拆迁补偿安置因房屋灭失行政裁决不予受理的诉讼救济 对拆迁补偿安置因房屋灭失行政裁决不予受理的诉讼救济 对拆迁补偿安置因房屋灭失行政裁决不予受理的诉讼救济   原告甲是乙单位的职工,负责仓库保管工作。2000年乙单位对该房屋的地段进行开发,在拆除时单位对甲添置的电灯、电线、电表给予了200元补偿,无任何形式的协议。经查,该房屋是乙单位给其居住的一间20平方小房屋,用途是临时有人来取物资时,方便工作以及中午休息、存放票据,原告在该房屋中陆续居住了几年。拆迁后原告曾经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院不予受理;也曾经向建设局要求解决,

2、但是建设局信访答复意见是不予受理,让原告找拆迁人解决;最后他走了7年的上访路。原告遂以房屋拆迁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单位给付其应得的安置和补偿。  本案中,值得探讨的问题很多,例如:适用法律的问题;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对房屋使用人的解释问题、拆迁安置的理解问题;行政裁决的方式问题;行政裁决不予受理后的救济途径问题;该房屋的使用性质问题以及具体审理中的安置标准问题。但是,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而言,首先应该解决的不是实体问题,而是救济的途径问题。也就是对于甲来说,他该通过什么途径主张权利?只有解决了这个

3、问题,才可以处理补偿、安置的具体事项。故笔者拟就行政裁决不予受理后的救济途径谈一下个人观点,以抛砖引玉。  一、因房屋灭失行政裁决不予受理后当事人的救济尴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下称最高院(2005)9号批复):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2001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2001年《条例》第十六条

4、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两条的规定,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此为房屋拆迁纠纷的行政裁决前置程序。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进行行政裁决时在程序上主要依靠建设部的《城市房屋拆迁行政

5、裁决工作规程》(下称工作规程)。该《工作规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  (一)对拆迁许可证合法性提出行政裁决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拆迁当事人的;  (三)拆迁当事人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发生合同纠纷,或者行政裁决做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  (四)房屋已经灭失的;  (五)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为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对裁决申请不予受理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上述规定的第一款第(一)项,笔者认为此情

6、形本身是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当事人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对第(二)项,笔者认为此情形不属于该《工作规程》的调整范围、主体不适格,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符合资格的主体进行;对第(三)项,笔者认为此情形等同于民诉法“一事不再理”的基本原则,拒绝了当事人的无理缠诉,减少了重复劳动。对第(五)项的其他情形,笔者认为这是在实际工作中为了防止出现特殊情况而规定的,无法作统一评价,只能做个案分析。而《工作规程》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房屋已经灭失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予受理行政裁决申请。按照2001年《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

7、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处的诉讼必然指行政诉讼,因为诉讼的指向是行政裁决本身。但是目前绝大多数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行政裁决的事实认定、行政程序、法律适用、有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等进行全面合法性审查后均维持了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决。  至此,行政机关和法院均因建设部的《工作规程》第一款第(四)项而不予受理,导致行政、司法机关互相推委,当事人救济无门,甚至上访!对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如何救济?目前法律均无规定,从而导致题头案例的产生,法官也感到很困惑,该如何

8、解决呢?  二、对行政裁决依据的合法性分析  笔者认为,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在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决定依据的合法性审查方面。笔者现就《工作规程》第一款第(四)项进行分析:  首先,就法的效力位阶来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条例;而《工作规程》属于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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