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保险条款你有权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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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这些保险条款你有权说“不”这些保险条款你有权说“不”这些保险条款你有权说“不”这些保险条款你有权说“不”这些保险条款你有权说“不”这些保险条款你有权说“不”  3月29日中午,耿建军的手机响了,挂断电话他咧了下嘴对妻子说:“让我去拿钱呢,这事五年了,终于了结了。”  驾车出车祸造成第三方受伤,如车辆有第三者责任险,则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但关于理赔范围,多数保险公司只肯负担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内的医疗费。  凭什么投了份商业医疗的保险,却只能得到“社会医疗保险”的理赔?这事让耿建军遇上了,他却偏不信这个理,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保外费用。这一告就是五年,从一审到二审,再从申

2、请抗诉到省高院下发再审指令,直至从市中院拿到案款。近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60岁的耿建军告诉记者:“我不是为这些钱,而是这项条款损害了太多人的利益。”  事件等了五年,他终于拿到赔款  “那官司终于了啦,保险公司把钱给我了。”耿建军有点激动地给记者打来电话。3月30日下午记者赶到位于四方区的耿建军家,桌子上摆着拿回来的案款,共2600元,耿建军拿在手里笑着说:“这钱让我等了五年时间啊。”  事情还得从2006年的那次事故说起——  —“2006年5月27日,我开车经过胶州时将一名12岁小姑娘撞伤,交警部门认定我对事故负全责。算下来,总共要赔偿伤者15865元。”  当时耿建军还

3、是一名长途客车司机,曾于2005年在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后简称为太平洋保险)投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份商业保险。发生事故后他到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当时,我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75%的比例理赔医疗费11898元(此前耿建军出过交通事故,按照合同约定理赔比例有所降低)。但保险公司最终赔了医药费10128元,与规定的理赔额相差了1770元。”  为什么少给了这些?“保险公司说,治疗时有些药品不在社会医疗保险目录里,这部分药品的费用不予理赔。”耿建军当时就不明白,凭什么投了份商业医疗的保险,却只能得到“社会医疗保险”的理赔?  在他看来,这显然就是保险霸王条

4、款!  2007年11月份,他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这1770元的差额。  官司一直打了五年。  2011年12月20日,再审开庭,那是最后的一次开庭。“对方提出建议调解,我寻思半天最终同意了这个结果。1770元的差额加上约50%的损失费,总共给了我2600元。”耿建军说。  历程一审赢二审输,他抗诉再审  五年官司路,他最终获赔。提起这五年,耿建军无奈地撇撇嘴,从屋里拿出一堆材料,判决书、申请书、传票还有他研究的法律条文各色各样。“从一审到二审,二审不服我又申请抗诉,来来回回折腾了好多次。这官司打下来确实不容易。”  耿建军自学法律20年,为了这个案子他又专门钻研

5、了《国家司法考试》、《员工维权实战兵法》等法律书籍。整理好手头上的材料,他跟记者讲起这五年的官司路——  —2007年我状告保险公司后,经过几次开庭有了一审结果,判决书是2009年4月14日收到的,当时法院判定我胜诉,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医保外费用。  “霸王条款”这么容易就打下来了?  果然,没过多久,太平洋保险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判其胜诉。  二审判决,是法律上的终审判决。再往下走,就相当于“翻案”,难度极大。“当时就一个想法,我要抗诉!”  2009年9月29日,耿建军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递上民事申诉申请书。先向青岛市人民检察院抗诉,立案后再继续向山

6、东省人民检察院抗诉,之后再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这个申请抗诉的过程走了近两年的时间。  2011年8月4日,耿建军收到了期盼已久的回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指令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2011年12月20日,再审开庭,这次是耿建军眼中“最轻松的一次开审”。法庭上,对方提出调解,除了支付医保外的1770元医疗费,另外再支付约50%的损失费。事情到了这一步,耿建军既获得了赔偿也表明了立场,便同意了调解。  争议到底是哪个“医保”?  一个人挑战存在于保险业的“霸王条款”,耿建军早就记不清到底开了多少次庭。但整个案件梳理下来,最大的

7、焦点是“医保”俩字:第三者责任险中“不属于医保规定范围内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医保到底是指哪个“医保”,社会医疗保险还是商业保险?就此双方展开了一次次交锋。  2008年3月21日,市北法院开庭期间首次聚焦“医保”。  耿建军认为,“医保”只是一种简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一种医保,商业医疗保险也是一种医保。太平洋保险选择使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来解释,是单方面的行为。  被告代理律师认为,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与本案没有关系,商业保险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是完全不同的范畴。至于为何套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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