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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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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国行政合同优益权重述 摘要:行政合同优益权是个法国舶来品,自20世纪80年代末引入中国以来,一直饱受争议。然而鲜有论者注意到,法国行政合同优益权的产生、发展与实际运行,都根植于其独特的法制土壤之上。由于判例法源不同,每一项优益权的产生和适用,都必须遵循由大量先例所微观揭示的具体规则,不能随意发挥,尤其还有“财务平衡”等相对人保护措施加以制约。中国论文网http://www.xzbu.com/4/view-6861828.htm 关键词:法国行政合同;判例法;优益权;财务平衡 作者简介:李颖轶,女,法国巴黎第二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从事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研究。
2、 中图分类号:D91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504(2015)04-0097-06 20世纪80年代末王明扬先生在《法国行政法》一书中介绍法国行政合同制度中政府享有一系列特权(监督指导、单方变更、单方解约、制裁)以来[1](P186-189),烙有“优益权”印记的行政合同理论便在中国引起了广泛争议。私法学界普遍持怀疑态度,公法学界也没有达成统一认识。[2](P1-4)多年来,国内对法国行政合同优益权的研究,无论提倡或反对,都鲜有论者具体还原和考察优益权在原产国的完整面貌及其制度背景。在法国,行政合同优益权其实绝不仅仅是后来被中国教科书简述的“政府享
3、有的超越合同约束的四项特权”。在判例法的背景下,它是一整套由多年判例点滴累积下来的可以具体操作适用的法律规则,有着细致甚至烦琐的内涵与边界。有鉴于此,本文尝试具体还原行政合同优益权在“原产国”的全貌,以供学界探讨行政合同法律移植时参考。 一、法国行政合同制度的特点 要具体讨论法国的行政合同优益权,首先有必要了解法国行政合同制度的特点。 从形式上讲,虽然法国是传统意义上的成文法国家,但这主要是基于普通司法领域的大量实体成文法典而言。事实上,行政法律制度很大程度上是依靠长期累积的判例规则而建立起来的,行政合同制度也不例外。在法国,行政合同法的法律渊源大量来自于各级行
4、政法院――特别是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以及最高行政法院与权限争议委员会的决定。当代法国行政合同的理论体系与法律制度,除了《公共采购法典》等少量成文法源外,主要是依靠行政法学家们对这些判决和决定进行系统的研究和整理而归纳总结出来的。简言之,法国行政合同的法律渊源明显存在着成文法与判例法并存,甚至主要依靠判例创设规则的现实状况。1鉴此,研习法国行政合同法的主要进路必须在“公共服务”这一行政法原则的指导下,广泛参考行政法学家们已经总结归纳出的各种理论学说体系,根据行政司法判例中行政法官揭示的推理过程和判决理由从而发现普适规则。所幸多年以来,法国行政法学者们已经归纳整理出了
5、大量的研究成果,包括理论体系的综合教材与具体规则的论文著述,细微之处虽然观点不尽相同,但与行政司法判例彼此对照、相辅相成,而且互相影响,从而得以勾勒出法国行政法制的全貌。 从内容上讲,法国作为“当代行政法母国”更是别具一格。法国非常强调行政合同的公共服务特性,认为合同是政府为了“公共服务”和“经济干预”的行政目的而采取的一种方式手段。在绝大多数教科书中,它与“单方行政行为”并列,共同从属于“行政行为”这一法律范畴,本质上讲,也是政府行政行为的一种。因而合同的签订,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了其依法享有的行政权力。而二战之后,“公共服务”在法国早已超越了理论的范畴,已经实现了
6、向司法技术的实用转化。著名的Rolland法则(loisdeRolland)就明确指出,公共服务具有“持续性”、“可变性”与“平等性”等特征。2因而一切行政行为,尤其是旨在实现公共服务职能的行政合同,都必须围绕着这三个特性展开。这也是行政法官们做出裁决的衡量基础与重要标准。 由于法国强调这种由公共服务决定的行政性,行政合同的缔结过程有别于民法合同的标准,行政合同的责任承担也不是建立在传统的违约责任基础之上。尤其是在履行过程中,即使行政合同没有约定,大量判例都承认政府依旧享有一系列来自于法律全权(pleindroit)的行政权力,私法中称为“当事人之法”3的合同约束力
7、与合同相对性大大降低。同时,绝对二元的司法体系,导致了私法合同规则与私法学者们无法直接干涉公法合同制度的形成与发展。行政法官们在总体平衡公益与私益的基础之上,逐渐自行创设了一套规则,以维护行政司法结果的公平与公正。 由此可见,在行政司法系统完全独立、以判例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国行政合同语境下,为了贯彻其所承载的公共服务的持续性,政府必须采取一切合法、必要的措施,确保某项具体公共服务的持续供给;一旦公共服务需求发生变化,也能够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尽快顺应变化。这些维护或应对的措施,于具体相对人来讲是行政权力,于公众和法律来说却是行政职责,不能因一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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