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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4-27
《略论我国国际贸易中应收帐款债权让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略论我国国际贸易中应收帐款债权让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略论我国国际贸易中应收帐款债权让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略论我国国际贸易中应收帐款债权让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略论我国国际贸易中应收帐款债权让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略论我国国际贸易中应收帐款债权让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郑梁摘要:近年来,全球范围内保理业务呈快速发展之势,伴随我国对外贸易总量的迅猛增长,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亦是前景广阔。与此同时,我国保理实践及法律理论研究的不足亦是不争事实。笔者希望就与保理业务运行基础的应收款转让制度相关的国内法律制度与有关国家的相关立法及FCI《国
2、际保理惯例规则》、《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关于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公约》(草案)等作一综合比较研究,侧重检讨当前国内立法的不足,以期对发展我国保理业务,促进贸易安全交易和提升融资效率有所助益。关键词:应收款融资债权让与立法体系ABriefDiscussionontheDevelopmentandCompletionofLegalSecuritySystemofReceivableAccountsFinancinginChineseForeignTradeAbstract:Internationalfactoringindustryhasbeend
3、evelopingfastinglobalscopeinrecentyears.RapidincreaseofforeigntradegrossinChinawillbringabrightfutureforinternationalfactoringindustryaswell.Meanwhile,practicalandtheoreticalstudiesoninternationalfactoringapprovedtohavesomedeficiencies.Thisarticlefocusesonacomparativestudyreg
4、ardingtheoperationalbasisofinternationalfactoring,i.e.thereceivableaccountstransfersystembetweentherelevantdomesticlawsystem,theconcernedlegislationofrelatedforeigncountriesandalsothe“InternationalFactoringCustoms”ofFCI,inanattempttofindoutsomedeficienciesinthecurrentdomestic
5、lawsandstipulationsandhopetobeofsomehelpforthedevelopmentofChina’sinternationalfactoringindustryaswellastransactionsecurityandthepromotingofefficiencyinfinancing.Keywords:receivableaccountsfinancing;creditassignment;legislationsystem2001年,国际保理在全球贸易结算中的份额已达到44%,超过信用证的业务量。1987年
6、,中国银行与德国贴现和贷款公司签署了保理总协议,从此为我国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国际贸易融资渠道。中国加入WTO以来,保理业务更是成为中国金融市场与外资银行三场大战之一。我国目前基本上具备了从事国际贸易中应收款转让交易的条件,但我国应收款转让法律制度尚存缺陷。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债权让与法律制度建设起步较晚,1986年4月12日制定通过并公布的《民法通则》中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仅有一条。1999年3月15日通过并公布的《合同法》也只有寥寥数语,从第79条至第83条、第87条对债权转让中的一些基本问题如不能转让的情形、转让权利应通知、从权利应一并转让、
7、债务人享有抗辩权、抵销权等作了粗略规定。而且其中第80条规定的通知主义与《民法通则》第91条规定的债务人同意主义相冲突,使我国的债权转让制度呈现出法律条文互相冲突、与现实生活极不协调、与国际立法趋势背道而驰的局面。特别是有关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在《民法通则》中的规定过于严格,不适应商品经济交换的迅猛发展;而在《合同法》中的规定过于宽泛,不利于保护债务人和其他人的利益。一、债权让与立法体系调整当今世界各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立法如《德国民法典》关于买卖合同的调整范围,不仅包括物的买卖关系,还包括权利的买卖关系,特别是债权的买卖关系。我国合同法关于买卖的
8、制度原则上仅限于物的买卖,而不包括权利的买卖。《合同法》174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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