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我国国际贸易中应收帐款债权让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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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略论我国国际贸易中应收帐款债权让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论文.freelentandpletionofLegalSecuritySystemofReceivableAccountsFinancinginChineseForeignTradeAbstract:Internationalfactoringindustryhasbeendevelopingfastinglobalscopeinrecentyears.RapidincreaseofforeigntradegrossinChinaedeficiencies.Thisarticlefocusesonapar

2、ativestudyregardingtheoperationalbasisofinternationalfactoring,i.e.thereceivableaccountstransfersystembetesticla,theconcernedlegislationofrelatedforeigncountriesandalsothe“InternationalFactoringCustoms”ofFCI,inanattempttofindoutsomedeficienciesinthecurrentdomesticlaehelpforthedevelo

3、pmentofChina‘sinternationalfactoringindustryasotingofefficiencyinfinancing.Keyent;legislationsystem2001年,国际保理在全球贸易结算中的份额已达到44%,超过信用证的业务量。1987年,中国银行与德国贴现和贷款公司签署了保理总协议,从此为我国企业开辟了一条新的国际贸易融资渠道。中国加入oplusiuristransferrepotestquamipsehaberet)”。但是,如果将此理论运用于保理实务操作,无疑将对保理业务的操作产生阻碍和限制。事实上,当前许多

4、国家保理法律与实践以及国际公约对未来应收账款债权的转让是认可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稿)第1条第1款指出:“合同订立时出卖人无权处分合同标的物的事实本身,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出卖人不能取得所卖标的物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并交付于买受人,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得请求损害赔偿。”第5条指出:“以将来可能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并不因此而无效。出卖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届至时仍未能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该见解显然是认为将来物买卖的效力不受处分权影响。但上述规定是否能类推适用于将来债权的

5、转让仍需明确。鉴于保理业务这种有着独特商业惯例规则的业务,笔者认为在今后我国的保理立法中,对其未来应收款转让的有效性无疑应以宽容对待。但也不宜采取只眷顾保理商一方的极端主义立场,即类似《国际保理通用规则》将未来全部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的“一刀切”的规定,而主张采取“折衷”说,即原则上同意未来应收账款债权是可予转让的,但为适当保障债权让与人利益,防止权利受让人滥用权利,应作出一定限制条件。2、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当事人无疑可在合同中明文禁止债权让与。然而,对此种禁止让与特约的效力,各国立法持不同态度:法国民法认为此种特约无效;日本民法认为其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

6、第三人(《日本民法典》第466条第2款),《意大利民法典》第1260条后项也规定,“双方当事人得排除债权的转让,但是如果不能证明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该排除的,则该协议不得对抗受让人”。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对此也有类似规定。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10条第3款则明确禁止设立限制债权转让的条款。我国《合同法》第79条已明确认可了禁止债权让与特约的法律效力。问题在于当事人如果违反了禁止转让协议,那么债权的转让是否有效呢?通常债权人都具有非公开性,第三人并不知道其内容。禁止转让协议也是如此,作为受让人的第三人常常并不知道原债权债务人之间订立了转让协议而仍然与债权人达成

7、转让债权的协议。因此,关键是要确定该第三人是否为善意。如是,则理应受法律保护。在坚持合同明文禁止时应收帐款不可转让立场的立法或判例中,已形成了对载有让与通知的发票进行支付的例行做法,那么债务人就被认为已放弃了其禁止让与的约定。此外,当事人关于不得转让有关债权的约定,可以于该有关债权成立时或者成立后作出,但必须于债权转让前作出。债权转让后而为禁止转让债权约定的,该约定无效。当事人可以约定禁止向任何人转让债权,也可以约定禁止向特定人或特定范围的人转让债权。但当事人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和社会公共道德。3、关于债权转让可否撤销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与《国际保理惯例

8、业务规则》规定分歧较大,亦应引起业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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