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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题: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文号:京财税[2017]1799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被转发文件文号:财税[2017]49号单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律级次:规范性文件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其他征收管理:纳税申报法律救济:税种: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公布日期:2017-0
2、8-04结束日期:2019-12-31实施日期:2017-01-01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17]1799号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一、我市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
3、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实行限额标准上浮20%,即每户每年9600元。二、我市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按照规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吸纳就业的,实行定额标准上浮30%,即每人每年5200元。附件: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8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
4、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
5、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上述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
6、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
7、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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