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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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厅行政处罚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工业和信息化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由本厅实施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法履行立案、调查、听证、决定、送达和执行程序。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依据法定、程序法定、公正公开公平、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保护行政执法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五条执法处室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或通过接受

2、举报投诉、其他部门转交等方式获取案件线索。  执法人员实施检查前,应当经主管厅领导批准。检查中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  第六条执法处室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依法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七条执法处室在检查中发现属于设区的市、县(市)工信部门管辖的行政违法案件,应当移交基层工信部门查处。  第八条下列违法行为,执法处室应当立案:  1.属于省本级管辖的;  2.属于工信行政执法范围的;  3.有明显的违法行为的;  4.下级行政机关请求查处的;  5.其它依法办理的案件。  第九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

3、》,经执法处室负责人(处长)签字,报主管厅领导批准后,开展案件查处工作。一般程序处罚的案件,执法处室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罚决定。案情复杂的,经执法处室主管厅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查处违法案件时,执法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并制作《询问笔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其近亲属;    2.本人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一般执法人员回避由执法处室负责人(处长)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厅主要领导决定。  

4、第十一条执法处室在收集证据时,可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厅领导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二条 执法处室对违法案件实施行政处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自告知之日起3日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权、申辩权。  第十三条 被处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执法处室报厅主管领导,并移送政策法规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

5、证或执照等较重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处室还应当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告知三日内要求听证的,厅政策法规处应当组织听证,逾期则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听证结束后,政策法规处应根据听证情况向执法处室提出反馈意见。  第十五条 违法案件调查终结后,执法处室应当将案卷材料和处理意见移送政策法规处核审。政策法规处根据违法事实和情节可分别提出下列处理建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的案件,同意执法人员的意见;2.对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修改;3

6、.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补正;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执法人员纠正;5.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按有关规定移送。第十六条 执法处室拟做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厅领导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经厅领导批准后决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执法处室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中应写明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和主管机关。第十八条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后,执法处室应当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7、和企业营业执照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自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0日内,由政策法规处报省政府法制办和工信部备案。  第十九条 执法处室应当在立案、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10日内告知具名举报人和交办、报请管辖、移送管辖的部门。第二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厅网站上公布。第二十一条除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处室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应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到指定的银行帐户。  当事人逾期不缴纳罚款且又不申请延期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第二十二条当事

8、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处室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由厅执法处室负责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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