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与PSC检查

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与PSC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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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的港口国监督(PSC)检查   (一)PSC检查的依据:   1、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第10、11、12、13条和附则1、附则4。   2、(海上环境保护委员会)MEPC.105(49)––《船舶防污底系统检查指南》。   3.MEPC.104.(49)––《船舶防污底系统简单取样指南》。    (二)PSC检查的开展   1、证书的检查:   公约要求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不包括固定或浮式平台、FSUs、FPSOs)在投入营运之前或第一次签发《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之前要进行初次检验;以及在

2、改变或替换船舶防污底系统时进行检验。对于船长大于24m但小于400总吨的船舶,将要求携带一份由船东或船东的代理签署的《防污底系统声明》,声明要附有适当的证明凭据,例如油漆收据或合同单。   PSCO在具体实施检查船舶《国际防污底系统证书》或《防污底系统声明》证书时首先须判断其有效性,证书须按附则4中所规定的格式,至少用英文、法文或西班牙文写成(如果证书中还使用了发证国的官方语言,在出现争议或不一致的情况时,以发证国的官方语言为准)。其次确认证书已由主管机关或认可组织签名或签署并表明所要求的检验已经正确执行,在此过程中应注意验证在签发证书前的初次检验应符合船舶日志

3、中所列的干坞期。   检查过程中证书失效通常情况是:(1)改变或替换了防污底系统而证书未根据本公约加以签证;(2)在船舶改挂另一国国旗时,只有在签发新证书的缔约国确认该船业已满足本公约时才能签发新证书;如果变更船旗系在两个缔约国之间进行,并在变更船旗后的三个月内收到请求,前一个船旗国政府应尽速将变更船旗前该船所携的证书副本一份送交该船的新主管机关。如果有相关检验报告,也应将其副本一份送交新的主管机关。否则,签发的新证书无效。   2、进行AFS的简单取样检查:   具体的取样方式和要点可查阅《船舶防污底系统简单取样指南》,在此不再赘述。但须注意的是:取样过程不可

4、影响船舶AFS的完整性、结构或功能,处理取样结果所需的时间不得构成对船舶不当的营运延误。   通过以上检查如果有明显证据确定船舶违反了本公约,可以开展更详细的全面检查(包括附加文件的检查和AFS的补充验证)。实施检查的缔约国可以采取措施对违章船舶予以警告、滞留、驱除或阻止船舶挂靠其港口。同时因船舶不符合本公约而对其采取上述措施的缔约国应立即通知该船舶的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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